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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存在未知情况下已交意向金,签中介格式买卖合同,怎么办?

上海 06-24 07:01  悬赏 0  发布者:whyang…… 给我留言  回答:(5)
二手房,已交意向金2万,交意向时中介要求签了其<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格式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交意向前中介未告知房屋产权人不在上海,全部委托代理人交易(有公证过的委托书)。目前代理人已签收意向,并回收据2万为定金。
代理人签收后,我们才知道存在代理人,感觉风险高于正常情况。与中介沟通后,与代理人联系,对方告知无法与产权人交易,也无法与产权人见面。
请问:
1,这种情况是否存在更高风险,是否可以存在代理人原因毁约?如毁约,我们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意向金或违约金吗(中介格式买卖合同中,毁约需付20%违约金)。
2,如果产证及公证没问题,我们申请资金监管,是否不会存在资金上风险?
3,如果代理人不同意资金监管,我们是否有理由不签上海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意向金?
急盼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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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4 08:50
房屋产权人全部委托代理人交易(有公证过的委托书),并不必然存在风险,你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6-24 09:24
你好!如果是房屋产权人出具了公证后的委托书,应该不存在什么风险,你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你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6-24 09:46
1、代理人不配合办理过户,原产权人违约。

2、你方违约,对方可以没收定金。

3、你方违约,不需要支付中介费。

4、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6-24 11:16
1、看公证授权委托书内容吧,有合法授权的话,可以买卖交易;
2、是的;
3、风险自己把握,最好是请律师陪购。
回复时间: 2013-06-24 16:56
根据您的叙述和实践经验,以存在代理人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能性不太大。若是毁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若是没有约定的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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