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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调整时如何因时间差产生的两头落空人员确权?

浙江-舟山 08-09 19:17  悬赏 0  发布者:ljgang 给我留言  回答:(0)
1983年,国家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A村村委会对符合土地承包的对象均发包了土地承包。1994年,由于实际耕种的人员减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承包土地“认田制”,即想耕种的农民可以自由向村委会承包土地,村委会根据申包情况进行发包。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时村委会又根据1994年的“认田”亩数给认田农户发放了权证(部分农户因未认田而未做权证)。2008年,该村部分土地因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由于未做权证的农户认为1994年的“认田制”不合理,剥夺了自己的承包权,要求重新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进行确权。A村村委会在镇政府和区农林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依据有关法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村民公决等形式,明确了以1983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时的承包对象为基础进行了重新确权。但由于1983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与该镇其他村(其他村均在1994年—1997年期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且确权为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为基础)有时间上冲突,形成了该村1983年后至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这段时间内新增人员(以农嫁女和新出生人员为主)无法落实土地承包。现这部分人员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提出要求落实土地承包。为此,特向各位律师咨询:对该部分人员是否可落实土地承包?如可落实,怎样进行落实和确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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