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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我的抵押权利,以及向法院行使抵押权.

海南-三亚 07-06 09:46  悬赏 30  发布者:19991 给我留言  回答:(8)
借款人:  张XX(以下简称张)
 抵押人:  张XX(以下简称张)
 贷款人:  我
 抵押权人:我

   张与我是朋友,因其母亲住院需要一笔费用治疗,向我借款10万元整,张把他名下一部价值23万的轿车(2012年购买)作为借款抵押。2013年7月3日我们签订了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两份合同。
  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半年)、借、还款方式、日期(签订合同当日以现金交付张,还款也以现金支付,还款日期2014年1月3日)
二、违约(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三、争议、解决、生效(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合同一式二份,签订当日生效)
四、双方签订日期(2013年7月3日)
  车辆抵押合同内容:
  鉴于甲方欠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车牌XX号,发动机号码为XXX的小型轿车;数量:车辆1部 ;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28万元人民币,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二、抵押期限(半年,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
三、抵押物的清点、保管和保险(清点: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交由乙方保管,车辆保养、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保险:抵押车辆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甲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四、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担。4、抵押期间,未经甲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行使抵押权。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权的实现(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乙方欠款的,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其他(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日期(2013年7月3日)。
2013年7月4日早,我与张共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由于一些该车辆有两个异地违章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处理,当天就没有办完。7月5日张处理完违章后,我们又一同去办理。到下午三点钟办理窗口准备出具业务流水单时,被工作人员突然告知该车辆信息变更,处于查封状态。去档案室查询才知道法院刚送来一份查封协助执行书;该车辆的抵押登记只差拿流水单缴纳费用便领证了,现在告知不能继续办理。
  我质问张为什么这样,张告诉我去年2012年购买这部车后,刚搞完首保,因之前为一家公司代理的委托合同被起诉,起诉方作了诉前财产保全,对方以同等价值的担保物申请法院冻结他一个银行帐户和查封这部抵押给我的车辆。账户冻结期限为半年,冻结款项在半年前期满后自动解封,早就可以正常存取款了。车辆为一年。裁定日期是2012年6月底,送达裁定日期2012年7月2日。前天,张他还来车管所查询,说是查封2号到期,3号再来办理解封吧。然后出具2013年7月3日车管所解封证明给我看:“法律规定的查封期限届满前,续封需在届满前提出申请,由法院将续封的裁定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和协助机关,查封届满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我这个车已经自动解封,车管所也解封了,我3号去法院,一审主审法官告诉我等他给我出个交接证明再把车拿走,车现在还在法院停放着。为什么会这样”。。
   我们前往法院,结果被告知,7月4日也就是昨天当事人再次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7月5日法院作出了对这部刚查封满一年零三天的车辆第二次进行查封,期限还是一年。而我,作为这部车的抵押权人,却没有权利继续办理抵押手续。
经过就是这样;从我个人角度认为,法院关于动产已经查封一年,继续查封没有太大意义,车辆报废了对方同样要承担赔偿。而且张是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车辆的所有人是他本人合法的状态下作为借款抵押给我的,我们已经在法院查封前签订了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借款我已经支付给张,已经形成事实合同,且正在办理登记手续中,法院不应该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我们之间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吗?
   张一阵失声痛哭,相信这个官司已经让他受到伤害,我在想,主审法官没有权利扣住车,到期了裁定查封效力消灭,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可以直接把车拿走啊?难道是故意拖延时间为对方当事人制造再次查封的条件,这属于再次恶意查封了,合法吗?
1、法院这样合法吗?
2、我们已经形成合同借款抵押事实关系,法院这样查封合法吗?
3、我该怎么样去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4、我怎样才能执行抵押物的抵押执行权?
5、我的朋友张应该怎样抗衡法院的故意查封行为?

   我真诚的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我是否需要起诉,我该怎么做?

   期待您们的回复!

                                                    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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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6 11:48
让债务人用其他财产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回复时间: 2013-07-06 13:52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不生效,法院依法查封没有问题,你让对方另行提供担保吧
回复时间: 2013-07-06 13:56
原审法院有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所以本案中法院对车辆继续查封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法院的合法权利,你只能要求你的债务人提供其他抵押物。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7-06 14:02
1、法院这样合法吗?
完全合法,因为你提到的债务人之前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被法院将该车辆查封,如果你的债务人履行了判决法院就会将车辆解冻,法院之所以会二次冻结这辆车,一定是因为你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再说,法院可以对涉案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等,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其他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阻止或干涉,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法院对这辆车的冻结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合法。
我的补充: 2013-07-06 14:07
2、我们已经形成合同借款抵押事实关系,法院这样查封合法吗?
完全合法。
上面已经说过,法院对这辆车的冻结是因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和你债务人还是否有其他债务无关,更何况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产生在先,而你们之间的债务产生在后,简单说,就算是从先来后到的角度将你也争不过法院。
另外,换个角度说,你们之间的确有合同借款抵押关系,也有书面合同,但你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财产抵押合同,内容合法自愿签订就有效,但不一定生效,一定要等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合同才生效,而不是如你所说一签订就生效的。也就是说,你们的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由于抵押登记未完成所以还未生效,不能因此对抗法院冻结财产的公权力。
我的补充: 2013-07-06 14:14
3 、我该怎么样去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现在有两种维权方式,因为你的钱已经借给你朋友,债务已经是事实,要保证你的债权,只有两种方式。
第一,要求你朋友履行判决义务,将车辆解冻。
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绝不像你朋友对你说的那么简单,他没和你说实话,朋友一定还没有将那个案件的判决履行完毕,否则法院绝不会无故冻结他的车辆,法官每年结案压力那么大他也没那个闲功夫瞎冻结别人财产,所以你还是应该好好和你朋友谈谈,让他尽快将上一案件判决履行完毕解冻车辆。
第二,更换抵押物。
如果上一点你朋友不能完成,那么针对这辆车的抵押你肯定是办不了了,只能要求你朋友变更抵押物,比如他名下房产,存款等,这辆车是绝对保证不了你的债权的。
我的补充: 2013-07-06 14:17
4, 我怎样才能执行抵押物的抵押执行权?
目前看,无法执行。
如上所述,你们之间的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未生效,抵押登记没有办理你也不是合法的抵押权人,也就不存在抵押权执行的问题了。
当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毕竟是对方有过错,你可以基于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我的补充: 2013-07-06 14:20
5 、我的朋友张应该怎样抗衡法院的故意查封行为?
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冻车辆。
第一,立即履行上一个判决的内容和义务,判决履行完毕自然就解冻了。
第二,向法院执行庭提供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将车辆换出来,这样法院也是允许的。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办法,也不能且不允许抗衡。
追问:

您好赵律师!
1、法院认定的财产保全行为是否有失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2、查封标底物属动产,动产与房产的区别在于,动产-车辆停放2年,可能严重贬值到几万元,而对方担保物房产- 2年后只会随着市价增值,差异太大公平吗?
3、效力: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法院在查封期满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我个人理解是否该财产已经恢复其自主权,且不受查封期间的法律约束...呢?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这是否能理解为再次查封合法权益时的财产行为,我们之间车辆抵押已形成事实行为,法院查封的效力应该消失对吗?申请人再次申请保全,已经在法律有效期限外重新查封,申请人并不享有实质上对保全财产的任何优先权,双方是合同纠纷的诉讼,并不是明确的债权关系关系,而我们之间已形成的抵押关系应是绝对优先权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些条列和物权的:“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果因保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索赔很难。
根据所有权“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我该如何去理解呢?

回答:

1,没有有失公平,只要处于案件需要,可以经申请再次冻结,且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本次冻结没有违法之处。
2,和贬值没关系,只要是当时属于同等价值的财产就可以冻结,况且这个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存在你说的公平公正的问题。
3,理论上你可以这样理解,但实践操作中,只要对方当事人补交申请手续,法院可以随时再次冻结,完全由法官说了算,如果法院这点权利都没有怎么强制执行啊,这就是国家公权力的魅力所在。

劝你一句,别和法院较劲了,没好处,有那功夫和精力去和你那朋友协商,变更抵押物来的更实在,对你更划算。

回复时间: 2013-07-06 15:20
法院会依法判决的。
回复时间: 2013-07-06 15:21
重新办抵押吧。。
回复时间: 2013-07-06 21:35
1、你与张XX之间是否真实的合同相对人?
2、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妥?
3、你与张XX之间的是真实的借款合同纠纷?
4、抵押合同未能实现?
5、建议电话联系咨询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吧?
回复时间: 2013-07-08 11:12
法院可以查封,建议你要求张提供其他财产以供担保
回复时间: 2013-07-15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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