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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律师朋友评判下我对缓刑期满是否属于受到过刑事处罚的理解是否正确
07-10 04:13 悬赏 0 发布者:cnslwz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贵阳 回答:(3)
1.缓刑就是暂不执行的简称,是对被判处人员的考验期限,不是刑罚的一种。正因如此,对被判暂缓执行刑罚的人员来说,是附条件的接受法律授权的考察机构进行考验(察)。
2.考验期内所附条件不同于附加刑,并非刑罚种类。是对被考验罪犯在考验期内的纪律性制约条款(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司法机关撤销暂缓执行,执行原判刑罚),而不是罪犯在考验期内,接受(被执行)刑罚惩治的条款。所以,被判处刑罚暂缓执行(缓刑)的人员,若没有被判处附加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期满,能够遵守考验期所附带条件的,缓刑就不再执行(考验期不再延续)原判刑罚也不再执行。
综上所述,被判处缓刑并没有被判处附加刑的人员,考验期满,就属于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烦请各位律师朋友评判下我的看法是否正确?谢谢了!
2.考验期内所附条件不同于附加刑,并非刑罚种类。是对被考验罪犯在考验期内的纪律性制约条款(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司法机关撤销暂缓执行,执行原判刑罚),而不是罪犯在考验期内,接受(被执行)刑罚惩治的条款。所以,被判处刑罚暂缓执行(缓刑)的人员,若没有被判处附加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期满,能够遵守考验期所附带条件的,缓刑就不再执行(考验期不再延续)原判刑罚也不再执行。
综上所述,被判处缓刑并没有被判处附加刑的人员,考验期满,就属于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烦请各位律师朋友评判下我的看法是否正确?谢谢了!
问题补充:
附条件执行缓刑中的所附条件,是缓刑考验期内,要求被考察罪犯作出必须遵守的一种纪律性制约。是司法机关对被考察罪犯在考验期内作出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新罪并处的主要依据。缓刑的附条件执行过程,并非是罪犯在考验期内被执行刑罚的惩治过程,而是罪犯在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制约、接受法定考验机构考察,通过良好表现来达到免予被执行原判刑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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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0 07:00
是正确的
- [上海-杨浦区]
- 王晔律师
- 1335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0 08:14
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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