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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广东 07-10 09:01  悬赏 0  发布者:absolu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在停车场停车的时候不小心轻微碰到了乙的车(乙不在场),甲看没有人在场就走了。因为甲的碰撞导致乙的车产生了一点点移动,并且右后轮压到了一个石头上(甲当时完全没有发现也没有预料到),过了两个小时甲回来开车发现了乙的车的轮子压在石头上轮胎有形变但是并没有什么异常,甲就走了。后来乙开车时没有发现车被碰,也没有发现右后轮下面压了一个石头,开在路上的时候右后轮因为之前压到石头导致胎面脆弱爆胎翻车,乙死亡。请问这件事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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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10 09:08
1、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15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回复时间: 2013-07-10 09:20
应当属于意外事件,但你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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