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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吉林 08-14 11:42  悬赏 0  发布者:coco21……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原因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女朋友(被害人的女朋友以前是被告人的女朋友)说让被害人出门小心点,被害人非常生气,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电话中,被害人说要找被告人唠唠,据被害人说没有打仗的意思,双方约定在一个地点见面。当时被害人与朋友正要在这个地点吃饭,被告人怕打仗就找了四个人带着刀去了现场,刚说几句话,被告人一方开始拿刀砍被害人一方,被害人被砍成轻伤,被害人的朋友衣服被砍坏,没受伤。请问,被告人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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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4 20:11
1.应当是故意伤害;
2.理由是:被害人与其朋友没有打仗的意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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