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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仲裁庭可以枉法裁决,法院只审程序不审实体?
07-14 14:56 悬赏 0 发布者:85295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江苏 回答:(1)
2010年发生在连云港地区,一个非法经销商(赣榆鑫阳汽车销售部)无本取利倒卖瑕疵车,不仅无人管还能借助赣榆法院“合法诈骗”。 让购车人花费高价购买瑕疵车无法维权,还白白被叛令支付双倍购车款。
因赣榆法院仅用1.5万元担保金保全查封购车人一百多万房产3年多不予解封!逼使购车人陷入进退两难、无法继续营运、直至不得不亏本卖车。
2011年8月9日,购车人已被赣榆法院整的焦头烂额、无法经营、无法正常生活、穷困潦倒——让购车人再也不敢相信法院了,所以在卖车过程中只能选择了仲裁机构。
可灾难并没有结束,接二连三打击着购车人。
虽然购车人本来就是亏本卖车,却万万没想到又遇到另一个无赖会落井下石;此人明知赚了便宜仍与非法经销商合伙诈骗,将车骗走后就不再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和违约金。
2012年8月16日,购车人(仲裁案卖方)依法申请仲裁,买方狂妄称其找了人、并称其知道购车人(仲裁案卖方)找的人与他找的是同一个人,加上购车人(仲裁案卖方)知道自己的一个朋友帮自己找了仲裁员李传斌。
但真没想到,这次遇到了连云港仲裁委员李传斌会如此心狠手辣;违反法律规定、超越买卖合同约定、变相没收购车人(仲裁案卖方)的车辆、强迫购车人(仲裁案卖方)低价卖车。
购车人(仲裁案卖方)发现仲裁裁决已超出当事人的意愿、适用法律不当、涉嫌枉法裁决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要求补正,仲裁委员会不但不予补正还解释说:“我们没办法,仲裁员想怎么裁就怎么裁,仲裁员权利很大,我们无法管他!实在不行你去申请撤销。”
购车人(仲裁案卖方)抱着一线希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的程晨女法官既然说:“此案只审程序,不审实体”。明知仲裁案漏列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仍然不予沟通、不予更换合议庭成员,不予先予执行;作出如下裁定: 1,裁定驳回申请人朱孟强要求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2)连仲裁字第361号裁决的申请。2,案件受理会400元,有申请人朱孟强担负。3,本案为终审裁定。甚至自我炮制法律文书“释明”:“不予先予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方面本案涉案标的物的所有人是李静、名义所有人是赣榆鸿福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仲裁委没有通知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漏列主体;另一方面,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错误:“既没按合同约定又没按法律规定——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程晨明知上述理由却用一句“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撤销申请。如此讲,仲裁员不是真的可以无法无天了吗?法院能“理所当然的庇护漏列主体、枉法裁决的仲裁员,还显得合情合法?”懂道理的人民都会知道——国家的立法原则不可能是这种意思吧? 能允许法院行驶行政权力时:“能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总绳来办案?” 很显然与“司法公正”相饽。
2013年6月2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之规定。一句“知道就是认可”再次非法剥夺当事人李静的诉讼权利!!!
而《宪法》规定法院是维护社会和谐、维护法律的公正、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高机构!
故而让人深思:“是部分人给法院抹黑,让国家行政部门失去公信度?还是、、、、、、、”
如果不惩治这些让行政部门失去公信的人员,何谈公信哟!!何谈公理!! 大家评论评论!!
常此以往、天理何在?到底是仲裁员黑,还是法官黑,还是。。。。。。这些人为何有权给行政部门抹黑?
如此多的“人为灾难”,接二连三打击着购车人(仲裁卖方);购车人(仲裁卖方)快支撑不住了!在此恳请广大网民给点力量、给点支持吧!!!!
因赣榆法院仅用1.5万元担保金保全查封购车人一百多万房产3年多不予解封!逼使购车人陷入进退两难、无法继续营运、直至不得不亏本卖车。
2011年8月9日,购车人已被赣榆法院整的焦头烂额、无法经营、无法正常生活、穷困潦倒——让购车人再也不敢相信法院了,所以在卖车过程中只能选择了仲裁机构。
可灾难并没有结束,接二连三打击着购车人。
虽然购车人本来就是亏本卖车,却万万没想到又遇到另一个无赖会落井下石;此人明知赚了便宜仍与非法经销商合伙诈骗,将车骗走后就不再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和违约金。
2012年8月16日,购车人(仲裁案卖方)依法申请仲裁,买方狂妄称其找了人、并称其知道购车人(仲裁案卖方)找的人与他找的是同一个人,加上购车人(仲裁案卖方)知道自己的一个朋友帮自己找了仲裁员李传斌。
但真没想到,这次遇到了连云港仲裁委员李传斌会如此心狠手辣;违反法律规定、超越买卖合同约定、变相没收购车人(仲裁案卖方)的车辆、强迫购车人(仲裁案卖方)低价卖车。
购车人(仲裁案卖方)发现仲裁裁决已超出当事人的意愿、适用法律不当、涉嫌枉法裁决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要求补正,仲裁委员会不但不予补正还解释说:“我们没办法,仲裁员想怎么裁就怎么裁,仲裁员权利很大,我们无法管他!实在不行你去申请撤销。”
购车人(仲裁案卖方)抱着一线希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的程晨女法官既然说:“此案只审程序,不审实体”。明知仲裁案漏列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仍然不予沟通、不予更换合议庭成员,不予先予执行;作出如下裁定: 1,裁定驳回申请人朱孟强要求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2)连仲裁字第361号裁决的申请。2,案件受理会400元,有申请人朱孟强担负。3,本案为终审裁定。甚至自我炮制法律文书“释明”:“不予先予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方面本案涉案标的物的所有人是李静、名义所有人是赣榆鸿福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仲裁委没有通知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漏列主体;另一方面,违约金支付计算方法错误:“既没按合同约定又没按法律规定——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程晨明知上述理由却用一句“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撤销申请。如此讲,仲裁员不是真的可以无法无天了吗?法院能“理所当然的庇护漏列主体、枉法裁决的仲裁员,还显得合情合法?”懂道理的人民都会知道——国家的立法原则不可能是这种意思吧? 能允许法院行驶行政权力时:“能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总绳来办案?” 很显然与“司法公正”相饽。
2013年6月2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之规定。一句“知道就是认可”再次非法剥夺当事人李静的诉讼权利!!!
而《宪法》规定法院是维护社会和谐、维护法律的公正、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高机构!
故而让人深思:“是部分人给法院抹黑,让国家行政部门失去公信度?还是、、、、、、、”
如果不惩治这些让行政部门失去公信的人员,何谈公信哟!!何谈公理!! 大家评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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