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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的认定,赠与还是借款?恶意转移婚内财产的界定和处罚

 07-19 16:48  悬赏 50  发布者:jerryk……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宣武区 回答:(16)
我和女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首付,共同偿还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后,我出国工作,办理房产证时没有到场,女方把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同时后续房贷由女方父亲的账户转入还款账户。我家都是把钱给到女方账户,由他们来给付给银行。同时手上有夫妻双方给我母亲打得用于购房的借款欠条一张。

因夫妻感情不合,同时发现女方背着我私自出售该房屋,我办理异议登记,通过诉讼确权,且判决如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父母给付女方的钱款如果有证据证明为借款的,依照双方父母意愿决定是否偿还。
现在进入到离婚诉讼阶段,我想请问
1.女方父亲认为他对该房屋的出资为借款,而不是赠与。提交了银行转账、还款等证明。这些是不是只能证明他有过出资行为,而不能证明该行为是对双方的借款?而应认定为对于双方的赠与?
2.女方因为私自出售房屋不成,赔付给对方9w元,说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为个人名下,因为我的起诉造成不能交易,这部分赔偿要我承担。这样是不合理的吧?同时转移婚内财产未遂,是否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
希望能够都得到您的帮助,谢谢大家
问题补充:
大家帮我看看这样写有问题吗?我自己总结的
辩  诉
    房屋出资划分:该房屋的首付款为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录音佐证],且后续偿还贷款皆是由原被告双方家庭共同出资,有被告父亲XXX向原告XX转账用于房贷还贷的证明两张,金额XX万元整,同时也有被告母亲借与原被告双方现金:人民币XXX元整的借条为证明。若如原告父亲所述,该房屋首付、贷款皆为其个人支出,则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相悖。由被告及其父母交由原告父亲XXX的款项,虽然没有直接给付给银行,而是由原告父亲的帐户给付给银行,也应视为被告及其父母对该房房屋的出资。即经由原告父亲帐户对于该房屋的支出款项,并不仅仅是其个人出资。其中包含被告及其父母的出资、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收入的出资,以及婚后共有房产本身出租收益的出资。不能认为原告父亲所举证的款项皆为其个人的出资。
非单方赠与:因该房产为婚后购得,且双方出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且根据2013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中判决,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该房屋非原告父母一方出资购买,不可认定为对于原告一方的赠与。
  非借款:原告父亲认为对于该房屋的出资皆为他本人对于原被告的借款,与事实不符。因该款项的支付性质不明确,且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从本案原告父亲提供的证据分析,只能证明原告父亲曾为原被告双方的共有房屋进行过出资,但该款项属于何种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赠与、偿还、借款等。当时原被告双方购房时,是用于夫妻双方生活用,鉴于目前双方感情破裂,此时原告父亲认为该出资为个人借款的理由,不能真实表达当时出资的个人意愿,故仅凭原告父亲所举证据并不充分,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举证责任要求原告父亲补强自己的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从举证关系上讲,如果为借款,原告父亲完全能够出示借据,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该款项应该认定为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恶意转移婚内财产:因该房产为婚后购得,且双方出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在明知该房产为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隐瞒被告私自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其个人行为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应为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要追究其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判决中要求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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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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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9日 17时09分
婚后贷款双方购房,房屋为夫妻共有,父母出资未明确是赠与的,应当认定是借款。

违约责任是女方个人行为,属于她个人债务。同时在离婚时你可以对方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多分。
追问:

对方主张是借款,应由对方举证该款项是借款的凭据吧?如若不然,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

回答:

我不是这样认为,赠与要有证据,不然,仅有出资不能认定赠与。

追问:

陈律师:谢谢您的回答。
一般实际判决中是如何认定的呢?问题是我和父母出的钱都给对方了,包括房屋出租的收益也归对方了,他再把这些钱用于房屋,就变成自己的了?
仅汇款证明可以成为借款成立的凭据吗?

回答:

你们夫妻不能证明是赠与,属于借款。

出资人不认可赠与,受资人又不能证明是赠与,或偿还债务,能认定是借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认真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9 16:53
1,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属于赠与双方的
2,赔款9万,属于女方个人债务,与你无关。对方涉嫌恶意转移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少分给对方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7-19 17:01
如果没有约定为借款,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
不合理,无理要求。
可以主张少分或者部分。
可以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到一方户口所在地。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收集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酗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擅自中止妊娠等。
对于子女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参照一下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
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因为在哺乳期的子女随女方更有利于其成长,对于年满十周岁,需要征求其意见。其他情况,通过比照双方谁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判断,包括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情形较为复杂,而且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协助。其次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会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对于分割时也会予以考虑。如果离婚时一方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视为生活困难。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用住房来帮助,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产权提供给对方。
回复时间: 2013-07-19 17:11
你好:看约定了
回复时间: 2013-07-19 17:17
不一定的
回复时间: 2013-07-19 17:33
不合理,可以要求多分
回复时间: 2013-07-19 17:43
你好,可以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7-19 20:33
你好,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7-19 20:36
1、】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借款的视为赠予;2、私自卖房违约的赔偿应该属于其个人债务;3、可以少分
回复时间: 2013-07-19 20:51
可以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7-19 22:14
1、如果未明确是赠与,一般认为借款。
2、赔偿不用你承担。
3、女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具体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追问:

对方主张为借款,应该由他们来举证吧?仅凭汇款证明就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吗?各位律师的说法不太一样啊

回复时间: 2013-07-20 05:49
您好,一般司法实践中将父母出资认定为借款,而非借贷,如有需要可来电详细咨询,祝好
追问:

借款和借贷的区别在于?

回答:

您好,抱歉,打错了,认定为借贷而非赠予

回复时间: 2013-07-23 15:49
你好,首先你所说的因为你诉讼导致女方没有交易陈宫,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你没有义务支付,你的抗辩写的也基本上都很好
回复时间: 2013-07-24 08:43
支持借款的可能性大。
回复时间: 2013-07-26 14:30
婚后贷款双方购房,房屋为夫妻共有,父母出资未明确是赠与的,应当认定是借款。
回复时间: 2013-07-29 22:21
你好,可以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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