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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纠纷。

辽宁-辽阳 07-20 14:43  悬赏 0  发布者:wangmi…… 给我留言  回答:(1)
上告信
上告人:王绵义,男,61岁,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乡八家子村,系农民,电话号13941911241。
上告事项:
因原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纠纷。
上告请求:一亩地
一、 请求政府领导协调督促东兴街道办事处尽快处理此纠纷;
二、 请求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依法补偿我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07年3月8日我与辽阳市文圣区太子河一队公民葛华莹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葛华莹为甲方(出租房),我为乙方(承租方)。该合同主要内容:“一、甲方将其在太子河一队的土地(甲方宅基地大棚一个,约一亩地)出租给我(乙方);二、租金分五年付清,每次两万元;三、如国家或个人征用此土地,地上植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补偿多少由乙方自己决定。”(详见合同书。)
 我与2007年3月8日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后,即在该租用土地(一栋大棚)内栽植、培育“红豆杉”药材苗一万珠(属国家一级保护的药材树)。
我栽植的红豆杉树,购买时已是三年生的树苗(七年为成熟期),2009年春,即栽植3年后,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街道办事处欲在此地建商品楼,我承租的该地属动迁范围。
因我承租的大棚内有一万珠红豆杉树苗,属于“青苗损失”故办事处同志与我多次协商,但办事处只表示补偿我人民币八万元。因我购苗费就38万元,故动迁协议未达成。
过几天,我在找办事处时,办事处同志说“动不到你家大棚,等动迁到你家那里再说”。但我万万没有想到,在2010年3月初,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用钩机、翻斗车,把我的树苗当残土垃圾一样给挖掉……。我闻风去阻止,并指问“谁让你们挖的?”负责人说:“街道。”我去找街道,街道主任说:“我没让挖,你可以报案。”我便去辽阳市文圣区北门派出所报案。(报案详情可查北门派出所文字记录和照片等材料。)我报案时,办事处同 志说:“暂不挖了,等我们达成协议后再挖”。可我再去时,办事处已连夜挖完了。我找办事处领导,办事处领导说:“你不报案了吗?你找派出所。”我到派出所,干警说:“这不是形式案件,你找街道协商。”街道派出所相互推诿至今。此案至今未能解决。
在办事处将我大棚红豆杉树苗挖掉后,我购买了一万珠该树苗,补栽在大棚六千珠,另四千珠栽到别处,一年来,我找上找下,至今未能解决,东兴街道办事处用暴力和欺骗手段,将我大棚强行拆除,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但至今却分文未予补偿。
综上,辽阳市文圣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达不成协议,故肯请上级政府及领导,督促东兴街道办事处依法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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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20 15:22
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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