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陈晓云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协议的问题

四川-成都 08-01 09:58  悬赏 5  发布者:karen8…… 给我留言  回答:(1)
男方: 
女方:  

   双方于2006年3月认识,2009年共同生活,于2012年6月2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因双方在家庭经济分配,生活观念问题上出现重要矛盾,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在外嫖娼染病给女方的心理和精神上带来了伤害,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 现已没有和好的可能。 经过慎重的考虑,双方协商离婚,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 双方自愿离婚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双方各自项目下存款保持不变
房屋:现男女双方共同住方在男方名下,于2009年5月购买,属男方婚前财产。但房产证要添加
子的名字。
车辆:现家里共同使用尼桑汽车一辆,于是2010年10月购买,在男方名下,属男方的婚前财产。
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 、 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务的由债务方各自承担。
四、 因女方没有住房,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女方25000(贰万五千元)给女方,此款项于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女方, 女方也在2013年8月31日前搬离原住处。
五、 子女抚养及探望
    因为男方家里经济条件较好,且有父母帮助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有利,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家生活,每个周六周日女方可接孩子到女方住处共同生活至少一天。国家法定假日期间(五一、 中秋、端午、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假日)女方可接孩子到女方住处生活法定假日天数的一半时间。周日期间女方可随时联系保姆或老师短期看望孩子,但不得随意带走孩子,如要带走孩子需征得男方同意。
 孩子由男方抚养,但若孩子生病如需输液,住院等情况,男方应通知女方,也可由保姆代告知女方。
 由于男方先天体质较差,有慢性疾病,如男方家无精力照顾孩子,可由女方接到女方家照顾孩子。

总之,夫妻双方离婚, 但子女与父母关系不变,双方本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努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最好的教育条件。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男女双方各自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你好,我是一位即将离婚的女性, 请帮我看看离婚申请书,  我有几个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1.  住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但他家关系较复杂, 男方有慢性疾病, 他的所有事情基本上是其70多岁的母亲做主,这也是离婚的原因之一, 他的房产证和存款都放在其母亲手上,  我现在要离婚, 儿子随同男方家生活,
如老公死在他母亲前,或他母亲死在前, 我老公又在孩子还没成年前死去, 这个房子都会落到他的哥哥嫂子手里.所以我希望这个房子能够加上孩子的名字, 不知道有没有什作用, 这只是我的一个想法.他也未必会同意.
2.  因男方做事缺乏主见,我担心孩子生病的时候发生过度治疗的情况,他身体差, 我觉得和他母亲从小对他的过度治疗有关, 所以如有孩子生病需输液或者住院我能知道.
3.  关键的一点:
      如男方生病其父母亲又要照顾他时, 无精力照顾孩子, 我希望能够接孩子到我家中照顾, 但不是长期的, 因为我的经济条件不能负担长期照顾孩子. 男方肯定是不会拿钱出来的, 因为现在他都是把他的存款放到他母亲那里, 家里的大头生活开支(保姆,日常开支)都是我在开销.他只买奶粉.
4.  探视这快我希望的是周末可以与我生活一天, 平常也可以随时买东西去看望他
5.   抚养费这块男方没有要求给, 因他母亲说他家的孩子他们自己带. 现实条件我也拿不出一大笔钱出来给他.
 
  真是心乱如麻, 希望得到帮助.
问题补充:
那我写的这个协议, 可以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1 14:21
孩子原则上随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一方一起生活,抚养费的支付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无统一标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辽宁沈阳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03432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7792
湖北 襄阳
人气:44387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026
江苏 无锡
人气:509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