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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劳动争议

 08-01 12:46  悬赏 5  发布者:jsj950……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2)
情况说明
 我于2009年11月份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我离职后仍旧有承担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责任,若违约,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的责任以及经济损失赔偿。
 我在原单位工作到2011年9月份离职。工作近两年,期间原公司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社会、养老保险,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培训。离职后未与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 2012年3月,我与别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生产与原公司一种产品同类相似的产品。原公司认为我与我的公司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并以此为由于2012年9月将我和我的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结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停止侵权后不再以本案为由,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于2013年2月份实际支付。
 2013年3月份,原公司又向当地仲裁委提出申请,认为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开庭前双方自愿调解书中,我已经承认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以此并根据保密协议向法院申请要求我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3年5月2日,仲裁委裁定认为此案属于商业秘密纠纷行为,不属于仲裁范围予以撤案。
 2013年5月10日,原公司以违约金劳动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我的问题是:
1. 原公司与我签订保密协议规定违约金的情况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22、23、25条有关企业对违约金的规定?
2. 上款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制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3. 原告位于我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保险,他是否有权向我来主张?
4. 之前在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就能据此就能证明原告已经拥有拥有商业秘密,且被告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
5. 本案的劳动纠纷违约金是否与之前的商业秘密案件可以归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
6. 劳动纠纷违约金在法院的起诉是否已经过了时效?
7. 之上答复的法律依据条款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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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8月01日 21时03分
1、违约金数额应参照劳动者在单位的收入等情况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是对劳动者不公平的;
2、不能随意制定;
3、竞业限制应规定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否则对劳动者不生效,你及你合伙成立的单位如果没有侵犯单位的专利等,也并没有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是不需要向原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
4、不能证明,因为仅仅是调解;
5、敬业限制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前提,原单位既然已经主张经济赔偿,是不能再要与个人的违约金了;
6、单就时效来说的话,并没有超过时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比较详细,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8-01 16:16
1、是的;2、不需要依据,您同意就合法。3、也有权利。4、如果调解协议法院送达了你们签收了,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事实;5、可能属于;6、未过时效;7、建议和历史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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