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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纠纷

广西 08-25 11:30  悬赏 0  发布者:carori……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男方于2008年6月办理结婚证,男方家里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为我俩举办婚礼。我与男方也没有生育小孩,没有任何名下存款和房产。男方于2009年2月失业,没有再找工作。结婚至今我依然住我父母家中,男方没有与我同住。在结婚的2年期间,男方没有履行做丈夫的义务,也不能肩负做丈夫的责任。我不堪忍受男方游手好闲,在男方屡教不改的情况下,与男方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男方于2009年2月左右,给我5万元,用于购买我父亲名下一处房产,协议离婚男方要求我归还这5万元,我是否该归还?我能否以男方浪费我2年青春为由,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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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28 11:39
你好,如果当时协议时已经进行了处理,现在不能再要求处理,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才能给与更详细的答复。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10-08-25 11:44
婚姻存续期间给付的5万元,如果不是向他人借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已经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现在则不能在要求处理。不存在青春损失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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