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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地、被强行使用纠纷

广东-梅州 08-12 09:09  悬赏 20  发布者:廖远军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廖恩禄,身份证号:441424195502174***,。家住五华县棉洋镇桥江管理区。
事由:一九九五年安池线(现为省道238线)改造遗留问题:

一、 对安池线改造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土地法)的决定》修正)的文件精神。
该法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照上述文件精神,1995年安池线改造中,没有通过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核实、批准,属违法征地。在本次征地中,除强征强拆外,大量超征水田。除部分建造公路外,公路两旁的水田以每平方米20元向农户强征,再以每平方米600元卖给农民建房、建店,违反了买卖土地之规定。

二、 对安池线改造中线路走向问题

《村镇建设工作文件汇编》是广东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新农村建设处编写于1983年4月9日的内部文件。其中在村镇规划原则的第十章《道路及交通运输用地规划》的第四十条中规定:各级公路都应该避免从村镇内部穿过,村镇也不应沿公路两侧发展。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一般应尽早将公路移出或者沿村镇边缘绕行,保证村镇内部交通安全。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现有道路应注意利用,逐步改造。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裁弯取直,拓展延伸,适当封闭以及开辟新路等办法,调查和组织道路网。
第四十三条规定:村镇内部道路路面宽度可分为三种:
1、公社所在地及集镇的主干道,一般可采用三个行车道,道路宽度为10米左右。
2、大队所在地的村庄的干道可采用两个车行道,路面宽度为7米左右。
3、一般进户巷路宽3.5米左右,地震区可达5米,可能通过消防车为准。
在上述的第四十二条中,特别要注意“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裁弯取直”一句中的十三个字。但在安池线桥江镇到畔田之间的一段中,在两边都是田地,只有几十平方米瓦房的一段路中,采用了“裁直取弯”反规律之做法,既浪费了土地,又加大了经济投入,还影响交通安全。此做法,实是当时县政府主管交通的某些官员,为谋取私利出发所造成的,本人可提供实际弯路走向图,供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 关于本人在此次征地中的遭遇。
    本人在原公路边上亦有一块面积为0.35亩的水田,在本次的公路改造中,如果按照“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裁弯取直”的做法,本人的地块是不需要征收的,但由于某些官员为了从中自己的利益,把公路改造成S型,将其亲戚的水田,本来不能成为公路边的店面的,通过弯道而变成了门店面。此事只要上级部门到现场一看,并走访群众,便可真相大白。
在当时的征地过程中,本人在外谋生,家里有不识字的弟弟在家,在未通知本人及家里人的情况下,丈量了本人的土地。几个月后,本人回到家里,当时的村支书廖兴商叫我领取征地款,本人对他说:“按正常的公路走向,我的土地是不用做公路的,现在你们村、镇在没有告知我及家人的情况下,将我的土地丈量了。这个征地款我是不会领取的,国家公路建设确实要用,我愿意给国家用,公路建设没用到我的土地,那块地还是我耕作。”后来我出外谋生去了,又几个月后回到家,当时的生产队长(现在是管理区书记)廖恩探,也来劝我把征地款领了。我用上述回答廖兴商的话跟廖恩探讲,他还回答我一句:“你不去领,也会没有了。”我回答:“没有就没有,穷死饿死我也不会领这笔征地款的。”后来我要出外谋生时,告诉家里人,无论如何也不能领这笔征地款。因为本人知道,正常走向的公路改造,不可能用上我的土地,但是,某些官员硬是把公路做成弯路,假借村镇规划,把我的土地规划进去,做公路面只用了一小部分地块,余下180多平方米,给了当时副县长、主管公交的刘应思的亲戚们做门坪。本人请求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根据本人反映的情况,查实在路能走直线的情况下,为何要建成弯路,其目的一经调查、走访群众实地察看便知。

四、 征地的真实操作情况
   在当时的征地过程中,本应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立项,组织征地实施的,当时是否通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还需上级部门进一步调查。据悉,因乡镇财政开支不足,借公路改造之名,大量地、超标地、低价从农民手中强征土地,上面讲到以每平方米20元左右向农民征收土地,又以每平米600元卖给农民,从中获取暴利,并存在大量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请求上级部门彻查此事,只要让他们拿出当年买卖土地的每一份合同、收款收据,即知其腐败之真相。

五、 希望伟大的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综合上面所述:一、本次征地的违法性;二、本次公路改造中人为的裁直取弯、谋取私利;三、借公路改造之名,强征强拆,把公路两边的土地低征高卖,甚至权权交易、权钱交易,除再次请求上级部门调查了解,查实严惩外,在第三点中本人提到一块属于自己耕种权的0.35亩土地,此块土地被当年作为五华县副县长刘应思的亲戚在强占使用。此地在第二次238线改造中,只用了60多平方米建公路路面,仍有180平方米被对方强占使用。因公路是人为地裁直取弯,没有按照正常的公路走向建造公路,余下的180多平方米根据 “征而不用归还农户,公路两边未用土地还农户耕种”的政策应该归还给本人耕种,且本人此块属未完善征地手续之土地,实属于本人的耕作地。
以“维护和谐”为出发点,本人于2013年2月14日主动找对方协商解决,对方承认土地属于我本人,也同意协商解决;2月17日再次找对方协调,对方也知道是本人的未完善征地手续之土地,略有协商之意;2月18日由区管理书记廖恩探与管理区干部廖恩照与对方协调,未果;2月24日,对方提出由政府部门解决。2月25日星期一,本人到棉洋镇司法所、维稳办反映情况,并要求受理,由曾庆湘主任填写了“受理事项详表”。但从2月25日镇司法受理后,止4月4日清明节,一个多月里,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由于本人需要耕作,于4月5日运了三小泥车(每车约2立方米)准备复耕,却遭到对方的强烈阻拦。,运泥的当天下午,我向前来协调的派出所警员与驻村干部讲述了原委。4月7日上午,国土、维稳、驻村干、村干部继续了解情况与调解。4月16日棉洋镇党委副书记曾映贤,带领人马以“美丽镇村为名”在本人家里人都出外做工的时机,把有争议地块的泥土运走。后来本人要求维稳,司法所如是说:“你等处理不了,给个文书回复。”4月18日维稳,司法所表示处理意见已交至曾映贤手中。本人几次催促,曾映贤就是不把处理意见批下来。当我们要维权时,对方(占用本人土地者)竟口口声声说地块不是我的,曾映贤说土地是共产党的,是国家的,没错,但是国家把土地交给我种植,本人就拥有了耕种权,有了土地的使用权。
作为一个主管司法的常委副书记,应该对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分析,既要依法又要依情依理地协调问题,而不是扩大矛盾,推波助澜,造成事态更加严重,矛盾更加恶化。本人疑惑,对方一开始承认土地是属于我本人,到如今理直气壮否认占用了本人的土地,是因为司法副书记的处理出现问题还是有其他原因。
从2月25日至5月2日,这66天里镇政府对本人所请求处理的事项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5月3日,本人找到棉洋镇党委书记龙谨平,龙书记表示:“以前不了解情况,现在开始,专门成立一个工作组,下去了解,调查情况,尽快给你一个答复。”本人希望能尽快拿到处理方案。
以上所言,乃真实情况,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礼上!

草民:廖恩禄 呈
2013年5月5日

现在已经又几个月过去仍然没有结果,我希望借助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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