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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安徽-宿州 08-26 20:48  悬赏 0  发布者:szrfyy……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的侄子于2006年5月在安徽蒙城车祸身亡。当时肇事者逃逸,致使我侄子无人施救致其死亡。2010年6月,肇事者落网。如今法院让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知道现在的赔偿标准改变了吗?是执行现在新的标准?还是执行06年标准?另外,肇事者当时17岁,不能完全承担成年人法律责任吗?现在他已成年,请问现在的判决标准是应以当时的年龄还是现在的年龄呢?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重判吧?当时他的孩子才5岁,我哥嫂也已人到中年,现如今我哥嫂、侄媳、侄子仍在农村艰难度日。我恨死肇事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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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26 20:55
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09年的标准进行赔偿
已满16周岁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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