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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环境污染房屋搬迁安置 陪偿纠纷再审申请一案是否属于枉法 裁判
重庆 08-30 18:29 悬赏 55 发布者:224689…… 给我留言 回答:(1) 请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拖了八个月才立案应当扣多少分?五中院的钱红法官在未经过立案审查事实及未引用我国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错误的作出143号裁定书,钱红法官在2013年8月15日在荣昌县法院只是口头对当事人表示道歉,并不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正据作审查叫当事人找检察机关解决问题,因该案当事人是2013年1月15日向五中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2013年8月8日收到的《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是165号,可是钱红法官在2013年7月16日就以作出了143号枉法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我在7月25日收到了盼望以久的,重庆市第五中院民事裁定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43号,因我这个再审案件以在五中院审查了7-8个月了,先是中院立案庭把再审申请书弄掉了,称审查再审案件的领导到北京开会去了没有领导审查,事后又叫我邮寄一份再审申请书,只此一点就可以证明中院程序不合法、拖着不办案,没想到打开裁定书一看,该裁定书认为我与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该公司不具有向我交付土地的议务,称我未举示因该公司延迟交付土地导致建房费用增加的证据,称我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我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枉法裁判行为应依法纠正改判,理由是一、我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搬迁,建房用地由政府提供,当时拆了我251.83平方的房屋,公司把各项补偿加起共84215.39元是能建房的、协议还约定公司协助搬迁户免费办理新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工本费除外】可是协议签订后公司以政府修峰广公路为由拿不出建房用地,不履行搬迁议务,照公司的说法,政府要修公路不是一两个月就能作出的决定,为什么该公司还要窜通政府欺骗我们签搬迁协议,还称在2007年底必需搬完,该公司与政府的欺骗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陪偿责任,直至2009年10月政府才伐拨土地,同年11月30日将安置房发包给旭立建筑公司修建,该公司还是按2005年补偿标准补偿,是否合法?在起动搬迁时国家以有新的补偿标准为什么不按新标准执行?因公司及政府延迟履行搬迁协议导致建房款上涨一倍多,当时修建房屋造价只要8万多元,现在新建房屋就要184800元,其差价损失为100584.66元应当依法由公司、政府负责,因被告未依法支付足额的建房款,导致我的房屋被谢德智非法占有,综上,我再审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房屋搬迁协议、及房屋移交结算清单、建设用地批准书、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录音资料、困难证明书等证据、是完全可以证明该公司延迟履行搬迁协议给申请人遭成建房成本增加及2007年新建房屋的造价只需8万多元的证锁链,符合证据的三性,如果当时补偿标准建不起2-300平方的房屋,也就没有现在的搬迁协议,一审二审法官故意不懂,不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不依法审理,其次,一审及五中院忽视客观事实的发生,谁污染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申请人是受害人,不可能让受害人承担污染者与受益者给受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吧,再说受害人也承担不起,而否认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导致申请人无法证明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将剥夺申请人权益,一审法院及五中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43条、第63、64、129条审理,同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应依照、《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侵权责任法》第28条、《合同法》第121条、《民法通则》第116条、124条、132条、之观定审理此案,可是一审法院及五中院法官都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任何一条来审理该案事实,叫我们老百姓告了五年的因环境污染搬迁房屋,遭受重大损失的冤案就此划上句号应当由谁负责?五中院的法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案必纠的原则,及十八大精神、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让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为什么在重庆市各级法院不能让老百姓享受司法为民看见公正司法?只能看见冤假错案、枉法裁判,据了解各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目的就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政绩,它们才官官相互,官商勾结、明显是错案冤案,它们就是不改判,因改判了就会对下级法院扣分,法官就拿不到奖金,可是它们想过受害人没有?它们不清楚,百姓手中有最有利的证据、可是在它们法官眼中一句话就不是证据了,就以民事诉讼法64条第一款、驳回诉讼请求、它们这些法官故意不看64条后面两款、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全面客规地审查核实证据,由于这些法官的枉法裁判,将会给社会、及受害人全家带来最严重的伤害、损失,使百姓不敢相信法律会保护百姓利益,请问五中院我现在遭受十多万的损失,就以五中院的{钱红}等几个法官败类作出的枉法裁定书告终吗?它们几个可以代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吗?我现在又该咋办?请问律师能帮我解决问题吗?谢谢,急、、、、、
我在7月25日收到了盼望以久的,重庆市第五中院民事裁定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43号,因我这个再审案件以在五中院审查了7-8个月了,先是中院立案庭把再审申请书弄掉了,称审查再审案件的领导到北京开会去了没有领导审查,事后又叫我邮寄一份再审申请书,只此一点就可以证明中院程序不合法、拖着不办案,没想到打开裁定书一看,该裁定书认为我与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该公司不具有向我交付土地的议务,称我未举示因该公司延迟交付土地导致建房费用增加的证据,称我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我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枉法裁判行为应依法纠正改判,理由是一、我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完成搬迁,建房用地由政府提供,当时拆了我251.83平方的房屋,公司把各项补偿加起共84215.39元是能建房的、协议还约定公司协助搬迁户免费办理新建房屋的相关手续【工本费除外】可是协议签订后公司以政府修峰广公路为由拿不出建房用地,不履行搬迁议务,照公司的说法,政府要修公路不是一两个月就能作出的决定,为什么该公司还要窜通政府欺骗我们签搬迁协议,还称在2007年底必需搬完,该公司与政府的欺骗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陪偿责任,直至2009年10月政府才伐拨土地,同年11月30日将安置房发包给旭立建筑公司修建,该公司还是按2005年补偿标准补偿,是否合法?在起动搬迁时国家以有新的补偿标准为什么不按新标准执行?因公司及政府延迟履行搬迁协议导致建房款上涨一倍多,当时修建房屋造价只要8万多元,现在新建房屋就要184800元,其差价损失为100584.66元应当依法由公司、政府负责,因被告未依法支付足额的建房款,导致我的房屋被谢德智非法占有,综上,我再审申请人,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房屋搬迁协议、及房屋移交结算清单、建设用地批准书、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录音资料、困难证明书等证据、是完全可以证明该公司延迟履行搬迁协议给申请人遭成建房成本增加及2007年新建房屋的造价只需8万多元的证锁链,符合证据的三性,如果当时补偿标准建不起2-300平方的房屋,也就没有现在的搬迁协议,一审二审法官故意不懂,不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不依法审理,其次,一审及五中院忽视客观事实的发生,谁污染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申请人是受害人,不可能让受害人承担污染者与受益者给受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吧,再说受害人也承担不起,而否认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导致申请人无法证明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将剥夺申请人权益,一审法院及五中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43条、第63、64、129条审理,同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应依照、《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侵权责任法》第28条、《合同法》第121条、《民法通则》第116条、124条、132条、之观定审理此案,可是一审法院及五中院法官都未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任何一条来审理该案事实,叫我们老百姓告了五年的因环境污染搬迁房屋,遭受重大损失的冤案就此划上句号应当由谁负责?五中院的法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错案必纠的原则,及十八大精神、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让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为什么在重庆市各级法院不能让老百姓享受司法为民看见公正司法?只能看见冤假错案、枉法裁判,据了解各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目的就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政绩,它们才官官相互,官商勾结、明显是错案冤案,它们就是不改判,因改判了就会对下级法院扣分,法官就拿不到奖金,可是它们想过受害人没有?它们不清楚,百姓手中有最有利的证据、可是在它们法官眼中一句话就不是证据了,就以民事诉讼法64条第一款、驳回诉讼请求、它们这些法官故意不看64条后面两款、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全面客规地审查核实证据,由于这些法官的枉法裁判,将会给社会、及受害人全家带来最严重的伤害、损失,使百姓不敢相信法律会保护百姓利益,请问五中院我现在遭受十多万的损失,就以五中院的{钱红}等几个法官败类作出的枉法裁定书告终吗?它们几个可以代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吗?我现在又该咋办?请问律师能帮我解决问题吗?谢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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