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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和调整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声明

江苏-徐州 09-04 21:56  悬赏 0  发布者:d87550…… 给我留言  回答:(1)
对修改和调整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声明
     董立俊  (江苏省丰县中医医院  221700)
作者经过近30多年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潜心研究,在搜集国内、国外的大量翔实的最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资料和作者所进行的广泛的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当代严峻的人口形势,撰写了《当代人口论》一书。已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该书指出了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出生人口盲目增加、人口素质整体偏低、生殖健康得不到保障及人口老龄化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对夫妻准许生育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即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新理论、新方案,这也是最佳生育方案和最理想的计划生育方案。作者认为实行这项人口政策,应是我国各个民族乃至世界各国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基本国策,不应该只是对汉族的。明确了可以利用当代先进的十多种医学及生育科学技术手段去实现这种方案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应该用科学技术为人类自身谋求福利。科学技术本身没有错,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阻挡不住的。B超没有错。目前美国已发明了B超手机。
《当代人口论》一书展示了控制人口数量、控制并提高人口素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保持平衡即实行人口“三控制”政策,全世界各国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光明前景,不会出现“空巢”现象。这是人类进入21世纪生育政策最美好、最理想、最明智的决策选择,是成功实现WHO提出的达到全球千年发展目标的捷径。这也是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一项世界性的创新。
中国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不但要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更应该让人口结构优化、合理化,这应该包括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素质的提高。“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实施,完全符合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用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的文化,去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使计划生育工作更贴近实际,更贴近群众,更贴近生活,即完全符合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三个贴近”的重要实践,使计划生育有一个宽松的生育环境。这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发展观,完全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持续、健康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实行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实行“1+1≤1+1”的人口政策是最佳生育方案,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要转变原来的观念,重新认识计划生育的真正含义,赋予计划生育新的内涵。使可持续生育文化与生育现代化沿着科学的正确轨道,健康的向前发展。要审时度势,在中国改革开放、转型的历史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要创新新的理论、开拓新的思路、开辟新的途径、探索新的方法、出现新的局面、展现新的愿景。以利改善民生,科学的统筹解决我国面临的十分复杂的人口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的发展。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什么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就是要有计划地、有目的地去生育,这才叫计划生育,不能无计划地、无目的地、盲目地去生育。不能把计划生育简单地理解为“一胎化”才是计划生育,实行“1+1≤1+1”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也应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国策的提法没有改。如果说“一胎化”是国策,“二胎化”也应提出是国策。
在实行“1+1≤1+1”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即在《当代人口论》理论的指导下,为实现中央提出的要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平衡)的要求,使整个社会都将从生育政策的调整中收益,十分冒昧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和修改(草案),重点、反复强调了一个自愿的原则,但也强调了要有一定的政策约束。彻底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使人口政策有一个比较宽松的、良好的生育环境。鼓励生一胎,允许生二胎,杜绝生三胎或以上,要受处罚。生二胎不算超生,不受处罚。这样会使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7~1.8左右。近日上海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国家创新基地主任彭希哲教授在最新一期《科学》杂志上发表综述认为,将总和生育率维持在1.8的水平,能实现我国人口与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的长期均衡协调,避免过快的老龄化进程和人口总量迅速下降。实行“1+1≤1+1”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不会增加人口,有利于优生优育,有利于缓解老龄化,有利于家庭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利于改善民生。这样做是比较完美的,完美比多样性更重要。“一男一女两支花,欢欢乐乐好人家”。因为人人都有追求“完美”的崇高愿望。广大城乡的习俗是:结婚时枕头里都装上“花生”,寓意着生育下一代,要“花”着“生”,不要只生男孩或只生女孩,也就是意味着希望即要有男孩又要有女孩。马寅初先生也曾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穆光宗(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博士生导师)说:按马老的原话说:两个有奖,三个有税,以税作奖,国家没有负担。所以作者主张实行“1+1≤1+1”的人口政策,也应是计划生育政策。最近有人提出完全废除计划生育,提出自由生育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应该有选择生育的权利,还应该受社会的一定政策的约束。生育不单单是个个人行为,它与整个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抚养、上学、就业、住房、养老、公共设施等社会福利事业。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陈友华教授指出: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过于沉重,超过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政策的调整就是必须的。以利改善民生,更加科学的统筹解决我国面临的十分复杂的人口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的发展。这完全符合科学观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要》 P8)
特向中央谏言、献策。三皇五帝,千秋万代,万事民为先,官以民为天,百姓才是头上天。说到底,计划生育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行“1+1≤1+1”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要在计生部门的监控下,应用人类自身研究的10多种当代先进的医学、生育科学技术手段,生“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生第2胎都不算超生,可以避免处罚一些干部和群众,避免一些悲剧的发生,可以挽救许许多多不幸的家庭。避免为了生第二胎不受处罚办假离婚、偷生、强生、婚前生等。也可避免:富人不怕罚(有钱,罚多少给多少),穷人罚不怕(没钱,你能怎么着,跑着生,参加“超生游击队”),当官的、有关系的明着生(气死你),有钱有关系去外国、外地(香港、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生。
国家已果断地实行了免征农业税,使农民从沉重的负担中解放出来。如果,国家也能果断地、调整“计划生育法”,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也将使广大干部、群众从生男生女困惑的阴霾笼罩中解放出来。如果这个政策实行全民公决,肯定会有绝大多数票获得通过。这项重大政策的改革,一定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坚决拥护,更能促进小康社会的尽快实现。(详见董立俊编著的《当代人口论》一书中建议调整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章,该书已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正式出版、全国公开发行)
这是一个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扯到千家万户,方方面面。既是一个社会科学,又是一个自然科学,要用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循环经济发展观来对待这个问题。这是最大的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工程。要实行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鼓励生一胎,允许生二胎,杜绝生三胎。主流家庭愿意在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应用先进的、科学的方法生育并养得起的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这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使可持续生育文化与生育现代化沿着科学的正确轨道,健康的向前发展。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矛盾,已失去了民意,已不能与时俱进,不能老抱着“一胎化”政策不放,也要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改革开放,否则,将犯极大的错误!其他政策都改了,为什么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改呢!?
目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广大干部、群众、及广大网民网友对“一胎化”政策很不满,极力要求修改和调整计划生育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社会的生产首先是人的生产,其次是物的生产。只有生产出优质健康的人,才能生产出优质创新的物。“人”应是第一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行更加科学的“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这是最大的以人为本,最大的关注民生,如不改变“一胎化”的政策,就谈不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
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兴亡,创建文明城市,全面达到小康生活水平,要靠人口的质量。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完全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市民的质量可以使一个城市整洁繁荣,也可以使它变得肮脏不堪。家庭成员的质量(包括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体格素质等,也即德、智、体方面,以及家庭成员的数量,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的好坏可以使家庭幸福美满;也可以使它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所以,提高人口质量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生二胎提案缘何深得人心!在2011年3月6日的两会期间,有个叫李冬玉的政协委员有个提案,指出:在人人都希望生二胎的时代里,全面开放生二胎,这是国民的呼喊,也是社会所需,同时也是尊重公民意愿的表现。
   近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前主任张维庆说,计生委以及其他人口研究机构已经向政府提交了政策建议。拟议的修改将允许城市夫妇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人口学家指出,一胎化政策已经导致一个人口迅速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它可能会阻碍中国经济未来的竞争力。同时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强制堕胎和不平衡男女比例,也给中国社会增加了潜在危险。
总之,通过对目前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考,提出四点:
○1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取得了巨大成绩,不可否认。但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已经出现了诸多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2有人提出取消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出自由生育,这也是不可取的。 
○3广大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并不想多生,只愿意生2个。这是国民的呼喊,也是社会所需,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同时也是尊重广大公民意愿的表现。绝不能忽视民意。得民心者得天下。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计划生育国策应在新的世纪、新的形势下,很有必要转型升级,将“一胎化”政策转型升级为科学的、合理的、深受国民欢迎的“二胎化”政策。任何政策都是人制定的,形势变化了,政策也要随着形势改变。
○4董立俊冒昧《修改和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要点是:鼓励自愿“丁克”家庭(1+1=0);继续提倡自愿“一对夫妇顺其自然、不去选择胎儿性别的生育一个健康的子或女”(1+1=1);政策允许主流家庭一对夫妇自愿在计划生育部门的严格指导下用10多种先进的生育科学技术生育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即实行“1+1=1+1”。坚决杜绝生育第三胎和以上胎次(1+1≠3)。在总体上是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不会增加人口,不会造成性别失衡。会使性别和人口数量维持在一个正常的水平上,使可持续生育文化与生育现代化沿着科学的正确轨道、健康的向前发展。   
详见下面由董立俊冒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
   实行更加科学的“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有利于预防出生缺陷,有利于减少残疾人口(据近日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我国各类残疾人口已达8500万,与中共党员的数字大致相当),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防止盲目生育,有利于妇女的生殖健康,有利于防止人口老龄化,有利于稳定性别平衡(据扬子晚报2013年6月21日报道,南京剩男人数是剩女3倍。南京统计局调查显示30岁以上未婚男10万,年龄越大光棍比例越高。正巧是发布《……公开信》的年龄)。既符合民意,又符合国情。完全符合伦理道德!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增加正能量!
目前的一胎政策只是管束住了有文化有正式工作的较高素质的人,出台两胎政策是全国人民的心愿,也是关系国家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
  实行更加科学的“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这是最大的以人为本,最大的关注民生,也是广大干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观点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办法是可行的。

肯望领导三思,再三思!!
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以上仅此供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卫生与计生委、人口研究机构、政策研究室领导及专家、学者讨论时参考,不作任何法律依据。(详见下文修改和调整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特此声明   
董立俊   南京医科大学毕业   主任医师
(注意修改和调整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文内蓝体字是作者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内容)
      修改和调整后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持续、健康的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家庭幸福、各个民族的繁荣与社会进步,以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循环经济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可持续生育文化与生育现代化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的科学的向前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应用先进的科学的生育技术准许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控制出生人口性别保持平衡,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用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的文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使计划生育工作更贴近实际,更贴近生活,更贴近群众。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女性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女性健康、提高女性地位相结合。女性是人类社会的的母亲,关心女性健康,关爱女性成长,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女性也是传后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控制出生人口性别保持平衡,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自愿顺其自然不去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地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在计生部门的监控、指导下,间隔3-5年,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要求其第二个子女的出生性别,必须有别于第一个子女的性别。不准超生第三胎或以上胎次。取消以户籍性质、职业等制定生育政策的规定。        坚决杜绝婚外生育,婚外生育者予以重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并带防伪标记的避孕、节育及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禁止有严重遗传缺陷人的生育。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男性在25岁以上,女性在23岁以上),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自愿终身不要子女的夫妻,地方政府和所在单位要给予鼓励,并给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对自愿终身顺其自然不去人为地选择胎儿性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自愿终身顺其自然不去人为选择胎儿性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并给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对独生子的升学要照顾分数10分,对独生女的升学要照顾分数15分。独生子、女就业时各单位要优先安排。
对只生一个女儿(含收养)的家庭,在女儿二十岁时可获得政府2万元的奖励,并给办理家庭养老保险及优先扶助脱贫致富。
鼓励受高等教育的夫妻自愿按要求生育子女。
对自愿按要求生育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的夫妻,其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应给予理解和支持,不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由政府买单并强制执行的婚检制度及对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检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以提高人口素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保持平衡,控制人口数量。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在计划生育部门机构地监控、指导下可以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胎儿健康及性别鉴定,已生育一个健康子女又自愿生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求第二个子女的出生性别必须有别于第一个子女的性别。
对查出有出生缺陷的胎儿,必须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犯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处五千至二万元罚款,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及三十五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认真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说明:
此《当代人口论》一书及论文和建议调整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寄给胡主席、温总理、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人大常委会、原计生委张维庆主任、现计生委李彬主任、赵白鸽副主任、人口学会李宏规主任、计生协杨魁孚主任、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纽约)及驻北京办事处西瑞•泰利耶女士、美国、印度、朝鲜、台湾、香港,中科院周光召院长、田雪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邬沧萍教授、刘爽教授、上海复旦大学彭希哲教授、北京大学、南京人口学院、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人口研究》杂志、《中国人口科学》、《人口学刊》,中国人口报社、人民日报社、江苏省计生委等单位领导及在全国很有权威的、知名度很高的人口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计生干部、50多家全国重点大学的图书馆及大学里的人口研究所等。
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观点的书及论文,已在2006年上海举办的国际生殖科学大会上散发,在2006年北京举办的第六届全国优生科学大会论文汇编上全文刊登,2007年及2009年两次在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举办的人口发展会议上发言,并在会议简报上转载,2009年7月全文发表在《中国青年科技》杂志上,搜狐2010两会提案议案,百度搜索、博客上有100多篇文章,多次给中央首长、特别是给计生委张维庆主任、李斌主任留言,无数次地在网络、博客、信箱里发布有关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观点、信息,……多次向每年的两会提出议案、建议……
说明:《试论: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文,已于2012年6月19日,在徐州市人口计生委、徐州市伦理学会举办的“人口与伦理”征文活动中获得优秀成果一等奖,特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已资鼓励。并在大会上发言,获得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另详见 董立俊 一系列有关 实行“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文章如下:  
1、《当代人口论》一书全文(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2005.3)
2、修改和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法”的声明
3、《当代人口论》一书目录
4、议案立法建议———我国应尽快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
5、学习科学发展观,研究探讨新的人口理论:开创新型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以利改善民生,更加科学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此文已公开发表在2009年7月的《中国青年科技》杂志上)
6、对解决我国老龄问题的政策建议: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有利于解决并防止人口老龄化
7、 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有利于预防出生缺陷,减少残疾,提高人口素质
8、 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有利于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
9、讨论的几个问题:
○1、试问,有谁愿意生活在单一性别的社会里?有谁愿意生活在单一性别的家庭里?我们不希望明天只是男人的世界!
○2、实行“1+1≤1+1”的最佳优化生育方案,为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平衡而实施的终止妊娠手术是不是不尊重“人权”、“不人道”?
○3、为什么主张“1+1≤1+1”,而不是“1+1=2”?
○4、为什么说实行“1+1≤1+1”的人口政策,也是计划生育的政策?
○5、为什么说: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避免盲目生育,不会增加人口
10、向两会谏言
11、二十一世纪生育政策的决策选择——应尽快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第六届全国优生科学大会论文汇编,中国优生科学协会 北京 2006.12 )(第三届中国人口学家前沿论坛暨纪念马寅初先生学术研讨会议 论坛简报1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2007.7.6 北京)
12、一封来至苏州的关于人口方面的信:目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
13、给全国优生科学大会秘书处的信
14.与《人口研究》杂志磋商—应尽快制定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的政策
    15、向两会立法建议:我国应尽快用现代科学技术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
 16、第三届中国人口学家前沿论坛 论文汇编 (有董立俊的文章)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等主办  2007.7
      17、回复 与张敏同学探讨计划生育问题
      18、应尽快制定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健康男孩和一个健康女孩的政策____与《人口研究》杂志沈铭教授商榷
      19、给全国优生科学大会秘书处的信
      20、《试论:实行“1+1≤1+1”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文,已于2012年6月19日,在徐州市人口计生委、徐州市伦理学会举办的“人口与伦理”征文活动中获得优秀成果一等奖,特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已资鼓励。并在大会上发言,获得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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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9-05 10:52
建议发给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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