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申维丰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  
该问题已关闭

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以卖方不能满足其签署买卖合同时未涉及的事项为由不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是否构成违约?

天津-河东区 09-05 13:02  悬赏 25  发布者:心舞悦动20…… 给我留言  回答:(12)
2013年8月18日,我作为受托人,代我的次子、儿媳出手其名下一套一室一厅私产房。在中介的店里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双方备齐过户用的相关资料后,最晚于2013年9月16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买方向贷款银行递交贷款申请。当时,买方跟我们说让我们想着把户口迁走。但就迁户口的事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要求,我们双方也未就此时签署什么协议之类的东西,进入9月份,买方突然提出若不在办理过户手续前迁走户口就不与我们到产权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我们感到莫名其妙,经咨询公安部门得知,我们暂时不将户口迁出,不会影响到买家立户、入学等,后与买家沟通,买家也承认这一点,但只是考虑今后如果遇到拆迁等问题,怕我们以户口为由主张权利。故坚持让我们在过户前迁走户口。我们随即着手办理,但天津市目前除新购买产权房重新立户外,只能迁往房主双方父母家,现在4老中,一方因拆迁后统一安置户口集体冻结,尚未下发产权证不能立户,故无法迁入;另一方老人随房主兄嫂同住,户主是嫂子,当地派出所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当我们把实际情况告知买主,买主仍坚持不迁户口不过户。请问:1、在签署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当时不主张迁户口的,且明知原房主不迁户口对买方构不成任何影响的,事后买方是否有权坚持不迁户口不过户?2、买方若因此拒绝办理过户造成交易延迟,卖方应该怎么办?任何主张自己的权利?3、如何确认买方单方终止合同?是否买方到了9月16日的最后期限仍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即可视为单方终止合同且违约?4、卖方作为守约方是否有权追究买方和中介的违约责任?5、卖方何时有权重新出售该房产?5、原房主不授予委托人处理户籍问题的权利,委托书中仅仅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房产买卖事宜的,买方是否应在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基础上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待完全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后再行主张户籍迁移的权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7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3:43
是的,属于买方违约
回复时间: 2013-09-05 18:22
属于对方违约,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9-05 13:58
买方的理由没有依据,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
回复时间: 2013-09-05 14:06
根据你所述,买主口头提出过卖方迁出户口。但是房屋买卖的标的是房屋,这不构成合同主要内容。但可以是附随内容。买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与卖方约定必须将户口迁走(因为过户之后房子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卖方户口在此就没有合法理由了,且中国的户口还存在很多利益问题。买方的考虑是可以理解的,是否影响将来买方立户上学都不确定。政策是可以改变的)。其他问题视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9-05 15:35
可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9-05 15:55
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迁移户籍的问题。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9-05 17:12
你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如不能协商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9-05 18:38
买方构成违约
回复时间: 2013-09-05 18:51
你可以起诉对方,主张赔偿违约金。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9-05 19:32
买方的理由没有依据,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
回复时间: 2013-09-06 10:16
就你所述情况,买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履行,可起诉对方履行或赔偿。房屋买卖的标的是房屋,户口迁移问题不构成合同主要内容,若有约定可以是附随内容。具体的情况还需看合同约定详情。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3-09-06 17:43
买方的理由没有依据,如果想解除合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确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53
广西 柳州
人气:703286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76
湖南 长沙
人气:541950
湖北 武汉
人气:73345
山东 菏泽
人气:20769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