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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能维护合法权益?

河北-张家口 09-05 15:29  悬赏 0  发布者:喜欢你的圆圆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白海飞,2007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5月我的一位表哥告诉我桥西区安监局招一名打字员,于是2008年5月9日,我应聘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安监局从事办公室打字、文秘等劳务工作,有安监局出示的申请书可以证实,工资每月360元,延续了一年半时间,在2009年10月份当时安监局局长李爱军安排我和一名叫马铁(第一次见面)去菜园街小学附近的银行交张家口市科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注册资金3万元。回到安监局3天后,按照局长的安排让我在科安公司的章程上签字,我问怎么回事,他说和你没关系,只是为了完善公司的手续,让你担任一下名义上的股东。马铁是法人代表。当时我只不过是一名临时工,也不懂什么,局长让签字就签字了。2009年10月26日,局长指派桥西安监局会计冯建梅又让我签了一份协议书,我也不知道是怎么会事,只知道是局长让签字。我还是在安监局办公室从事打字、文秘等劳务工作,不同的是工资由原来的360元涨到了800元,我的工资一直是桥西安监局发放(每月底和跟我同一个办公室的出纳冀长江领取现金工资)。一直到2012年8月30日,现任局长冀军把我叫到其办公室,称由于单位经费紧张,要将我辞退。于2012年9月5日指派办公室主任郭晓敏代表安监局和我办理了工作交接(有工作交接单为证),并将我辞退,更能证明我是至始至终为安监局服务、工作、劳动。这四年半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都没有发生改变。(有我的工作日记,安监局的发文本有我起草过的文件记录,市安监局、区安委办成员单位都有我从政务平台、安监局网易邮箱发过的邮件证明,区政府办陈伟处有安监局报的值班表等等大量的工作事迹为证)。我和安监局形成了实际劳动关系长达四年半之久,可是劳动保障待遇一点都没有(期间2012年7月的工资8月27日才给发放,2012年8月份的工资在我被辞退后9月26日才给发放,2012年9月1日到5日的工资至今没有发放)。我于2012年9月27日去和冀军局长说9月1日到5日的工资何时给发放。局长说等问问安监局会计怎么回事再说。可是等了半年之久没有音信(期间我催问过多次,未答复)。四年半之久在安监局辛勤工作,干一行,爱一行,因为我很珍惜这份工作,所以不仅份内的工作要干好,份外的别人怕累的、脏的、甩手不干的工作我也要做好,因为是临时工,干工作要比别人有100%的认真,还要有200%的谨慎。可是没想到的是四年半之久的劳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将我辞退后安监局却连一句暖心的话都没有,工资还至今拖欠不给。我很寒心,于是我咨询了律师,于2013年1月9日去桥西人社局仲裁科申请劳动仲裁,可是仲裁科书记员张波说年底不收案子,让过完十五再来吧。2013年3月4日我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科说给调解,未果。2013年3月28日仲裁科给立案。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休息期间安监局的特别代理法律工作者田松渊和我还有我的律师说你们改告主体吧,给你们几个钱得了,别闹了。开庭后,仲裁科书记员张波打电话跟我说:安监局说给你几千块算了,要不把你裁到科安你拿的更少。我没有同意,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只想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但是让我更心酸、心碎的是,桥西仲裁委木偶式思维,偏听偏信,不尊重客观事实,顺风倒,有失公平公正的草率、违法的裁决(西劳人仲裁字2013第2号裁决书)裁定由于我和张家口市科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有协议,所以与安监局不存在劳动关系,让我陷入了困境。他们的裁决不仅仅是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更违背了党的宗旨,损毁了党的形象。 反映情况如下: 一、科安公司原来是桥西区经贸委单位申报成立的桥西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法人代表由安监局历届副局长担任。后来由于政事分开,按照安监局局长的安排,指派我和另一自然人马铁作为名义股东,完善办理改制股份制科安公司手续,安监局和科安公司系主体同一,别说办公场所和人员安排是同一场所、同一套人员,简单的一个小节就是注册时登记的电话号码(8205680)都是同一个,有律师调查笔录马铁的证言为证,所以我向安监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理所应当。 二、安监局不尊重客观事实,故意编造事实,曲解客观真相,混淆是非,无理缠诉,主张我是从科安公司借用,工资福利原单位照发,那么请问: (一)借用我有什么手续,我怎么不知道?本身就是同一个单位不应该存在借用,我不是件物品,是个人,借用也需本人知道,还得有相应的借用手续,不知道的借用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借用的手续何在?再说借用四年多不出一分钱,是不是想侵吞独立法人的资源资产,国家规定政事分开的政策能不能实现? (二)安监局辩称我于2012年9月6日回到了原单位,原单位在哪里? (三)仲裁委称调取了我的工资凭证,调取了多长时间的工资凭证?2012年9月6日--至今的工资凭证何在?为何仲裁委不当庭举证质证?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仲裁活动中,仲裁员明确告知,要求安监局在开庭时提供我的工资发放情况,可安监局没有当庭提供,按规定(《仲裁法》第39条)安监局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仅如此反而仲裁委自己调取,也不经庭审质证,就直接认定为有效证据,系违法裁决,应当撤销。 (五) 将我从事打字、文秘工作,说成是社会实践锻炼,四年多的时间,给我发的工资,怎么简单就能说成社会实践锻炼,而且劳动关系与社会实践锻炼是什么样的概念界限,应当做出解释。 (六)安监局如果是独立法人,我的股东权利在哪里?我认为:我是个普通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特殊支持和保护,安监局既不想付出,还想占点便宜,属于自相矛盾,其目的就是想抵抗我这个普通劳动者。实质问题是科安公司究竟是谁的,实际情况是:站在安监局讲,但是我主张劳动关系时,安监局又主张科安公司是独立法人,不承认是自己的公司,如果是这样,公司就应该属于股东所有。股东可以进行彻底清算,包括安监局多年来侵占公司的财产,应当如数清缴,得以股东权利彻底实现。就是这样裁决书也应当认定开始一年半时间(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10月26日)与安监局劳动关系成立,因此怎么说裁决都是不公正不公平、违法的,应当撤销。 我系农村出身,自幼读书,大学毕业后,求职生存的欲望是天真的,梦想成为安监局的一名正式编制人员,路途漫长而遥远,赶不上这趟列车,只能怨天尤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不仅耽误了青春年华,而且也没挣得到钱,只得到了一个半途而废。像我这样的弱势群体本应得到社会的同情和理解,可是2013年7月10日,大境门法庭王进军在我拿传票时对我说,像你这种情况我们都维持原判 。没开庭结果也告知,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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