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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原告材料,以化名的形式,向媒体公布,合适吗?有没有侵权?

 09-14 20:29  悬赏 0  发布者:dcwu53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合肥 回答:(2)
甲告乙的材料交到法院后,可法院的人以媒体通讯员或记者的身份,在不同的媒体略改标题、化名等,先后在不同媒体上发稿。请问:法院人员的这种行为,有没有对原被告造成侵权?特别是对当事人了解的熟人,一看到媒体的报道,就很清楚是甲告乙的事。法院人员这样与媒体组合报道,合适吗?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问题补充:
当然,搞法律的人,是不会漏空子给别人钻的。这样法院与媒体合作,一个素材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下N个蛋。是不要任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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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9月14日 20时59分
这是法律宣传,没有构成侵权。
如果法院构成侵权,就没有今日说法、法制节目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4 20:43
一般情况下,不涉侵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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