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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

四川-成都 09-16 14:29  悬赏 10  发布者:minjun…… 给我留言  回答:(11)
一邛崃农村父母,因其4岁半小孩轻微发烧,带至邛崃市人民医院就医,9月14号门诊住院后下午去进行输液,输液后出现小孩呼吸困难并吐白沫等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晚12点转至成都华西附二院,送至后经附二院检查已死亡,家属要求尸检;16号一早,家属到邛崃市人民医院提取病例,过程中发现院方人员有在进行撕毁病例的行为,后提供的病例也发现有修改痕迹,家属提出质疑,并有公安及卫生部门参与协调,家属将撕毁的病例及院方提供的病例与公安部门分别复印收存;今天(16号)家属再次到医院询问,院方承认为医疗事故,同意协商赔偿事宜。
特咨询下律师,此种情况下,家属应提出哪些赔偿要求,是否还应做尸检,按以往案例判断,最终赔偿金合理应为多少呢?急盼回复!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6 15:28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3-09-16 14:32
建议做尸检,更好地确定死亡原因。具体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目前不好承诺,要根据实际的支出等确定。
回复时间: 2013-09-16 14:33
需要先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3-09-16 14:37
你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3-09-16 14:44
你好先做医疗事故的鉴定
回复时间: 2013-09-16 14:44
你好,建议申请鉴定死亡原因,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9-16 15:50
你好,医院有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那么法律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如此,是否做尸检已经不重要了。你作尸检的目的不外乎想判明小孩子死因,究竟是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难以治愈还是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事故而已。那么本案院方存在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已经可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了。你还不如做因果关系鉴定,证明院方的诊疗行为与小孩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接下来,就是要确定损失的问题了,至于损失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具体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回复时间: 2013-09-16 16:36
可以进行具体鉴定。
回复时间: 2013-09-16 17:01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参与调解。
回复时间: 2013-09-16 19:47
尸检不是必须要进行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对死因有争议或死因不明的才有必要进行尸检。
赔偿数额的多少要根据孩子的户籍性质及医院的过错综合计算,主要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立即封存主观病历并复印客观病历!
提示:坚决不能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可以直接和院方协商或诉讼维权。
我专打医疗侵权案件,需要代理诉讼可联系。
注意诉讼时效是一年!
回复时间: 2013-09-16 20:50
需要先作医疗事故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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