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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与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09-06 21:29  悬赏 0  发布者:倪海萍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南平 回答:(1)
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在2010年元月15日签定的《经销协议书》。在合同的
第一条规定“根据本合同确立合作关系,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独家代理江江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的所有系列产品。”
“二、合作区域、期限”中第3点规定“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前期市场开发,待市场开发成熟后,乙方有权享有永久性独家代理权。如甲方违约必须对乙方前期投入进行赔偿。”
    现在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全身心的投入开发市场,功夫不负有心人,结果成功的开发了市场,而且销量也不错,现在厂方以“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的销量比我们自己开发的分销的量少”的理由撤销我们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的独家代理权。
    整个南平地区的量都是我们辛辛苦苦开发出来的,南平地区的总销量都是通过我们的努力而完成,怎么厂家可以认定我开发的分销商的量,不算我们的销量,来进行毁约。
    陈姐,我很想得到您的支持!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我真不知道这样像骗子一样的厂家,靠这种骗人的手段来开发市场!厂方不投入开发市场的风险!专门用卑鄙的手段来盗取开发商的成果!是否能受到谴责,法律的自裁!
    谢谢,希望您能无能支持我们!让公正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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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9月06日 22时03分
可要求江苏洋河名酿酒业有限公司对南平酒之圆食品贸易商行前期投入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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