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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首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合法?
安徽-淮南 09-28 21:34 悬赏 0 发布者:morden……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3年9月23日,本人驾驶一辆牌号为皖DGS567的小汽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至金山花园小区二期门口路段向东左转弯通行时,被一辆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鸿润达电动三轮车撞上,事发后我拨打122电话报警,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以我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注:本段内容实则是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内容)之规定,认定我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我认为该认定书不合法,所以拒签了。我的理由有以下几条:其一,对方电动三轮车没有登记挂牌,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对方负有主要责任;其二,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看,对方电动三轮车从紧急杀车到撞上我的车辆滑行了5.6米的距离,并把的车辆右前门和右前侧叶子板撞的面目全非,凹陷处最深有近2公分,可见当时其车时速应不低于40千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有关电瓶车进出非机动车道每小时不超过15公里的规定,其三,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可以看到,对方电动三轮车左轮距道路边缘2.9米,车身左侧边缘距离道路边缘应该在3米以上吧,这也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不超过一米,自行车不超过一点五米,其他非机动车不超过二点二米。”的规定,其行驶过程存在违章行为。
基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淮南市道路巡逻大队执法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述对方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仅以我左转弯没让直行为由就认定我负全部责任,实在是不合法,不合理。不知道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给予指正。
另外,根据对方三轮车的速度和质量,该车应该超出国家关于非机动机的规定,请问刘律师,对方车辆能不能算做机动车辆,如果算的话,对方无照驾驶无牌车辆,是不是要负全责呢?
谢谢。
基于以上观点,我认为淮南市道路巡逻大队执法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述对方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仅以我左转弯没让直行为由就认定我负全部责任,实在是不合法,不合理。不知道我的观点是否正确,请给予指正。
另外,根据对方三轮车的速度和质量,该车应该超出国家关于非机动机的规定,请问刘律师,对方车辆能不能算做机动车辆,如果算的话,对方无照驾驶无牌车辆,是不是要负全责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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