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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北京 10-16 10:23  悬赏 25  发布者:trstud…… 给我留言  回答:(8)
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家在湖南衡阳,2006年的时候,政府改造旧城区,修路,我家在拆迁的范围之内。当时拆迁补偿原则比较明确,大家也基本认可,就是住宅按1赔1补偿,商铺按1赔3补偿。我家是个四层小楼,一层是商铺,大约200平米,2~4层是住宅,大约600平米。我们家对这个拆迁补偿没有异议,但是签协议那会儿,我家商铺的房产证怎么都找不到了。政府说那只能按住宅赔偿,赔偿面积通过实际测量获得。这个说法当然很难让我们认同。我们家就这么和政府僵持了一段时间。拆迁工作进行的很快,没多久,眼看就剩下我们家这一栋楼了。当时迫于形势,我家明知吃亏了,但是拿不出房产证,也想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不得已和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事有凑巧,两年后,也就是2008年,我们找到了这个久违的房产证。以为有了十足的把握,就重新找政府谈拆迁补偿的事。政府呢,肯定知道是少陪了我们家房子,但是有当初签订的拆迁协议给他们撑腰,对于我们提出的补偿赔偿,他们不接受。我们找不到更好的途径,只能和政府软磨硬泡。转眼间5年过去了,政府做出了一些让步:同意额外补偿我们100平米。开始说要花钱买,我姑姑从网上找了一些案例,他们看了之后又说不用了,这100平米直接补偿给我们。但是政府有个要求,要我们签个协议,大致的意思是这件事到此为止,不要再以任何的形式跟政府讨价还价。
事情就这么平息下来了,家里人经过这几年,似乎也有些疲态,有些默认这个处理结果的意思。再有就是只有我们一户没有搬进安置房了。
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这件事,我有两处疑问。一是房产证不应该是单向的吧?即使当时我们拿不出,是不是在某个部门应该有备案,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吧?二是我们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有作废的可能吗?我们应该在哪里寻求突破口呢?
我们家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牺牲,都是平头百姓,拆迁的事,一辈子也就赶上这一次,而且我们争取的,是本应属于我们,并不是我们额外要的。说简单点,就是于情于理,想要个舒心的说法。孩子们一天天长大,都是我们长辈在决定这些事,我们不想日后遭到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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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0-16 10:52
您好!这个是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
回复时间: 2013-10-16 10:53
您好!
拆迁的案件本身就错综更复杂,房产证在房管局是有备案的,已经签订的协议,如果明显的不公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详情可来电来访。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9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0-16 14:24
1、应当有备案。
2、协议显失公平,要求依法补偿。
回复时间: 2013-10-16 11:17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回复时间: 2013-10-16 14:13
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而定。
回复时间: 2013-10-16 19:12
1您家的房产证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 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主张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详谈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3-10-16 20:09
你好,具体根据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确定的。
回复时间: 2013-10-17 00:35
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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