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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司法赔偿的报告

福建-龙岩 10-18 14:37  悬赏 0  发布者:蓝天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申请司法赔偿的报告

申请人:曹XX,身份证号35260119730920XXXX,户籍地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
申请事项:
请求连城县人民法院赔偿童庆玮所欠申请执行人XXX本金116605元,并支付从200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 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童XX因建电站工程向曹XX借款2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收,童XX却一直不还。由此曹XX于2006年初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童XX。2006年5月2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连民初字第24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童XX应于判决生效起1个月内返还原告曹XX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0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30元、其他诉讼费用1689元,合计7319元,由被告负担。2006年9月,申请人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7年9月3日XX县人民法院扣留了童XX的XX县长颖加油站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的租金收入,由此申请人收回了童XX欠款的本金60966元,2008年11月11日,XX县人民法院扣留了童XX军山电站的拍卖款,由此申请人收回童XX欠款的本金39672元,结算至2008年11月11日童XX还欠曹XX本金116605元。后2010年4月2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连执行字第197号的扣留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童XX的XX县加油站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的租金收入14万元。但是,XX县人民法院未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将扣留款分配给申请人。2010年7月20日,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XX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连执行字第197号裁定书,裁定书中注明被执行人童XX已履行义务,解除被执行人童XX在连城县长颖加油站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的租金收入。被执行人童XX委托其情妇李X凭此裁定书,于2010年8月30日与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变更合同(原合同至2012年7月到期),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35万元,一次性先预付7年租金。由此童XX从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收到7年租金共计245万元。原本申请人的执行款项可以得到执行的,由于X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过错,致申请人的执行款项得不到执行。如果连XX人民法院当初作出裁定时有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肯定会再次举证,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扣留童庆玮的连城县长颖加油站在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的租金收入,也不至于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申请人认为,由于XX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案件过程中,未履行将解除冻结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致使申请人的执行款项得不到执行。这些都是X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过错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故申请人请求XX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损失(童XX所欠申请人曹XX本金116605元,并支付从2008年11月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进行赔偿。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3年10月16日

请帮忙修改该申请书,请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如何计算损失,其标准和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
有什么办法才能更快解决赔偿问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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