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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广西 02-04 14:41  悬赏 5  发布者:kvq9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07年6月入职些公司 
因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
09年1月20日,我向市劳动仲裁科递交仲裁书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补买保险
(09年1月20日递交仲裁书,仲裁科的人说还有几天要过年了,过了年再建档案,到时会按我递交的日期,现09年2月4日,没有立案,口头通知我说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园区内,属园区这管,叫我拿回这边,但园区这个只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调解不了还是要到仲裁局去。到时怕过了时效)
请问,我的仲裁时效怎么理解,现在我该怎么办。

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仲裁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看了这仲裁法的规定,我还是不理解我的仲裁时效是从08年2月1日开始到09年2月1日1年内有效
还是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从以后某天终止那天算起
恳请请您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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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04 15:53

 仲裁时效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比如说你要求公司为你买保险 ,公司拒绝,那么从这个时候就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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