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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私自低20%价卖唯一共同住房携款潜逃,离完婚后另一方能否向买方人索要房款差价?

山东-威海 10-24 09:26  悬赏 0  发布者:goldfi……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2000年结婚,2002年共同买房,但房产证只登记女方一人之名,2012年男方诉讼离婚,在这期间,女方以低于市场价20%卖出双方唯一共同住房携款潜逃,2013年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想要分割共同房产时才发现房子已被卖出并过户,现咨询男方能否向买房人索要房款差价损失?(之所以没有在离婚时一起要房产,就是因为女方根本不遵守法律,诉讼期间必定卖房,只能白交诉讼费)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请问是向谁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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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0-24 09:35
你好,你可以向前妻要求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3-10-24 09:47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已接手该房产(过户),你只能向前妻主张损失。
回复时间: 2013-10-24 10:03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你只能向前妻主张损失。
回复时间: 2013-10-24 10:13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你只能向前妻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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