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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已签订劳动合同尚在试用期内公司要解除合同关系

 02-05 11:20  悬赏 20  发布者:icera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南昌市 回答:(3)
我与江西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服务期是三年零三个月,六个月的试用期,目前才上班两个多月(截至公司2009年1月22日放假),公司要把我辞退。理由是我水平未达到公司要求,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在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我的工作提出意见,也未曾有过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我想咨询的是,一:就算是我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关系,需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还是只需要口头或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三日内就可以与我解除合同关系?二:在试用期内公司要解除合同关系,我本人能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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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2月06日 20时31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要提前30天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须说明理由,要获得经济补偿,关键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05 11:49
一、在试用期内,如果公司能够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二、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能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09-02-05 11:50
1、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
2、应当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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