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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丈夫的救命钱被强行冻结扣划和我家租赁住房被剥夺优先购买权的申诉材料
湖北-随州 11-08 12:01 悬赏 0 发布者:lvjich……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我丈夫的救命钱被强行冻结扣划和我家租赁住房被剥夺优先购买权的申诉材料
尊敬的上级机关领导:
我叫徐家珍,女,现年49岁,原为随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小林汽车站职工,现住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天梯大道小林汽车站住宅楼。我家现住房即小林汽车站住宅楼二楼西侧一套(所有权证号为021-0155)属本人原工作单位分配给我家居住使用的,自2000年1月起,汽运总公司开始向我收取租金,由我家使用该房屋至今。2000年11月1日,汽运总公司因改制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由改制后的捷龙公司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E
尊敬的上级机关领导:
我叫徐家珍,女,现年49岁,原为随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小林汽车站职工,现住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天梯大道小林汽车站住宅楼。我家现住房即小林汽车站住宅楼二楼西侧一套(所有权证号为021-0155)属本人原工作单位分配给我家居住使用的,自2000年1月起,汽运总公司开始向我收取租金,由我家使用该房屋至今。2000年11月1日,汽运总公司因改制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由改制后的捷龙公司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E
问题补充:
尊敬的上级机关领导:我叫徐家珍,女,现年49岁,原为随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小林汽车站职工,现住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天梯大道小林汽车站住宅楼。我家现住房即小林汽车站住宅楼二楼西侧一套(所有权证号为021-0155)属本人原工作单位分配给我家居住使用的,自2000年1月起,汽运总公司开始向我收取租金,由我家使用该房屋至今。2000年11月1日,汽运总公司因改制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由改制后的捷龙公司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捷龙公司承接汽运总公司的财产后未主动向我收取租金。2006年8月18日捷龙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6日,捷龙公司在未向我家告知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以“解决员工住房问题”为由将包括我家租住的房屋在内共四套房屋作价10万元分别出售给张秀荣(原小林汽车站站长)、董启洪、赵威、赵霆所有。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捷龙公司与赵威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上“赵威”签名实为张秀荣所签,以2.5万元的价格将我家租住的房屋出售给赵威)。2008年11月28日,赵威要求我家返还他所购房屋引起争议起诉到法院。我以赵威的行为侵犯了我家优先购买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捷龙公司与赵威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以他们的交易价格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初审判决,判决捷龙公司与赵威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人享有同等条件下对所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利。捷龙公司不服而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当年9月10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初审判决。同年12月10日,赵威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4月8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赵威的再审申请。
尊敬的上级领导,本人所租住房屋本为原单位分配住房,且属“不定期租赁”,捷龙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明知该房属我家租赁居住使用,却私下将我所租住房屋出售给张秀荣,并与赵威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非法剥夺了我家优先购买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曾都区、随州市和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都作出了公正判决和终审裁定,应该说这个简单案子就此也该了结了,本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障的。然而,作为被告方的捷龙公司、赵威(代理人张秀荣、赵玉堂)等却百般抵赖,编造证据,并涉嫌向小林法庭经办人员行贿送礼;作为执法机关的小林法庭经办人员却因接受当事人好处而节外生枝,私自定案,徇私枉法,失职渎职。2012年9月24日,小林法庭审判员张立江竟然应捷龙公司所求,以随县人民法院名义作出所谓的《民事判决书》【(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0801号】,判决我支付2001年至2012年3月房屋租金5858.80元,并返还所租住房屋。该判决书直到2013年1月14日据称送到我家邻居收,而当时我的丈夫吕继承正在武汉协和医院做鼻窦癌手术住院(2013年1月8日入院到2013年7月出院),我在医院服侍。于5月份我们回家一次时才收到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我们遂将此判决书送交给随州市政法委,政法委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7月19日因我的丈夫因将办理出院手续需结账,结果发现我丈夫工资卡上向亲戚借的2万余元(至今已花医疗费20余万元)已被冻结了1.5万元。10月21日从此帐户上被扣划了8000元,现该帐户仍被冻结着。经多方打听,我丈夫工资账户被冻结和被扣划款项均系小林法庭所为。张立江曾找到我坦言:“张秀荣和赵玉堂找得我没办法,我才接这个案子!他在买这个房子上是花了钱的,你得多出点钱,才能把房子买下来!”。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机关领导:一是执行省高院的裁定,保障我家按同等价优先购买此房。捷龙公司若收回,需将四套房屋一并收回,否则我家不会搬出;二是督促小林法庭退还我丈夫的8000元救命钱,并向我家赔礼道歉;三是依法查处小林法庭张立江等人违规违纪行为,严厉追究其法纪责任。
申诉人:徐家珍
电话18062480880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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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随州]
- 潘宏成律师
- 121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1-17 18:26
法院判决你有优先购买权以后,你应该及时购买该房。如果是租赁该房就应该支付租金。建议你以同等的价格把房屋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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