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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问题

辽宁-鞍山 11-11 21:27  悬赏 10  发布者:吴津旭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我家工人去办事,在路上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前方右侧车辆突然挑头,导致我车与前车相闯,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可是我方工人受伤,导致小腿骨折。在医院治疗已花去2W多,我已垫付1W 。我打电话要求对方垫付点医药费,对方拒绝。请问我应不应该继续垫付?出院以后我还应该有什么赔偿吗?
问题补充:
对方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垫付吗?  如果可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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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1 22:13
你好,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强制肇事方或者对方保险公司垫付的明确制度;你可以先垫付,然后保留单据,将来通过法院向对方索赔时,你可以扣除这部分费用。另外,你作为雇主,也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追问:

补充赔偿责任都有什么呢?那是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吗?对方是全责,所有的责任都是他造成的,难道我还要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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