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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11-19 16:08  悬赏 5  发布者:xuejie……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3)
【案情介绍】
李某系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共计6间),并拥有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于1991年去世,留下房屋遗产但没有过户,也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但是,在生前表明房屋由李山(户口仍在本村)与李田(户口在1998年迁至黄岛区***镇**村)继承。
在1992年房屋确权时,只是将其中的三间确权,另外三间村委作为拖号,没有确权,按照当时的情形,拖号的三间应该归于李山所有,但是在1991年,李山在本村购买了另外一套住宅,确权了当时购买的住宅,村委就没有再对原来拖号的三间房屋进行确权,也没有发放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造成了原来的六间房屋只有三间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名系李某。
2001年,上述六间房屋以七百元的价格让李田(在李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本村的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上只有买方人刘某,卖方人李田,证明人李波,三人签字,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已交付给了刘某(目前由于拆迁规划,使用权证全部交由村委保管),但是至今未对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刘某明知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三间房屋,仍然意图想将六间房屋全部拥有。
2013年11月,本村拆迁规划,李山去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屋院子内种树,刘某极力反对,这时才得知该房于2001年被弟弟李田已出售给本村刘某。将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三间(李某的遗产)与本属于李山的三间房屋一起出售给刘某。
李山与李田找到刘某要求收回该房屋(李某的遗产),在与刘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意图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
(2)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七百元及房屋修缮的维修费用,赔偿被告的损失。
疑问:1、本案例应该如何选择原告和被告最为合适?
      2、法院会做出如何判决?
      3、目前的证据只有农村集体住宅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李某)和一份只有李田签字的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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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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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11月19日 20时34分
原告:李山,被告,李田和买房人。
房屋买卖协议只是部分无效,并非全部无效。
法院会判决对李山继承的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判决后李山可以得到拆迁补偿。
以上要看李某还没有其它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有,比较麻烦。
还要看李某的口头遗嘱有无相应的证人可以做充分的证明。
带材料面谈为宜。
追问:

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是三间,而房屋买卖契约上是六间,请问应该按几间计算呢?付律师,您说的是房屋买卖协议部分无效,按理说李山应该得到4.5间的房屋补偿?

回答:

另外三间的他没有处分权,你说的4.5间有什么依据?是怎么计算的,电话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解答,不知道是在胶南地区的案件是否能接,该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会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9 18:08
请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1-19 18:09
应该只能是李山,被告李田和刘某;会撤销买卖,房屋属于李某的遗产;继承人有李山李田。
评论者:付华律师
时间:2014-03-05 16:48
胶南地区的案件能接,此案没有时效问题,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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