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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广东-珠海 09-20 17:58  悬赏 20  发布者:zbv3379 回答:(2)
案由:因对珠海市**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向政府采购单位的经办人王先生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贿赂行为,共计行贿28.8万元。是不是禁止 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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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0 20:41
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回复时间: 2010-09-20 22:20
  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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