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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支持讨合理说法

辽宁-营口 11-25 13:48  悬赏 0  发布者:那荻1960…… 给我留言  回答:(0)
——讨兢兢业业从教32年被按初级工待遇退休合理的说法
我是辽宁省营口市第九中学的代课教师那荻,现年53岁,锡伯族,大专文化,我78年高中毕业,于1979初随父亲教育系统分配到营口市第九中学至2010年底共32年,一直从事教师和校医工作。
一.学历资格:医疗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大专学历的计算机毕业又是“教计算机教师的上岗证”,教师继续教育计算机初级、一级、二级证,幼教师证,普通话二级甲证,医士证,医师证,急救员证…
二.曾任教学科目:担任校医,教过初一植物课,初二生理卫生课,初一至初三的计算机课及计算机机房管理工作,初一至初三的心理健康教育课,初一至初三的健康教育课,同时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建立管理工作及医务室工作。(有该公章的单位证明)
三.曾经受到的省、市级各项证书和表奖:
2006年获营口市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2010年获学校卫生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获辽宁省中小学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获得省级教学有关奖项有:省一等奖优秀课一节,省一等奖优秀教案两节,省一等奖论文一篇。省优秀校本教材成果展示一本,省级子课题专项发言一次。2007年我负责的学校青春期教育工作获省先进单位:2007年我负责心理咨询室工作获市先进单位:2010年我负责的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获省先进单位。
四、诉求的内容及要求
1、2010年底,当时我才刚到50岁。在我正在维权时没有通知我和本人任何手续,教育局以工勤编初级工的待遇给我办理了退休,而且不给退休证这显然是错误的。依据营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人员,现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干部退休年龄执行,并执行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退休待遇。”(干部55周岁退休)
2、在2008年9月教育局人事科在给我办理进入事业工勤编时,应按当时聘用制执行的营委办发【2005】31号文件,和教人【1992】41号文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一般可以免试招为公办教师)。或给我办理转聘干部手续,我的岗位工资兑现。我30年来上访的诉求始终是教师的转正问题。2008年9月我进了事业编后,诉求是聘用制后的转聘教师或校医的聘干手续及岗位待遇兑现。94年学校和我签有的是从事医疗卫生保健工作(校医岗位)的使用合同,校医是专业技术岗位,是干部岗应该55岁退休,而且我有医士、医师职称。并且92年就有学校聘任校医聘书。并有94年当任校长聘我在教师岗位,表现突出工资待遇偏低,根据我是大专毕业和个人实际水平和能力,并在在教师岗位,应该享受二级教师待遇,所以就通知会计按二级教师待遇开资(有批条为证),这些事实都证明学校聘我为教师及待遇手续和干部岗位使用合同。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第二条1款: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五条2款“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现在没有办理转聘干部手续“教师和校医”是教育局人事科没有及时办理耽误的,不是我个人的责任。可是我多次追办教育局人事科给我办理转聘干部手续的事,她总是说:“停办”且在停办中,还是有办理转聘干部的事实,甚至有违规操作。(有材料证实)
3、退一步说:给我按工人,我的问题是历史遗留不应该按常规解决处理,又有主管教育二任副市长批复。更何况学校也有这样例子“落实政策后直接按高级教师待遇”所以给我定工勤编五级工是不合理的,且有文件支持。有从教32年才出徒吗?
看教育局说的辽人发【1994】52号文件也证明对我不公,还有更有说服力的【2008】10文件,我符合申报技师工条件:一是84年前参加工作的,连续技工5年可报高级工,而我是79年参加工作的30年。二是获过省、市先进个人的,可破格申报规定年限等级的上一个等级。而我在2006年获过省、市先进个人就是应该报技师工。可是没有任何人通知过我考核定级的事宜,且教育局人事科长告诉我等着聘干,等了三年,这三年拖办耽误多少时间和多少时机多少利益和权利资格。文件政策学校不掌握也看不到,还是教育局人事科掌握,我没有参加定级考核是教育局组织的责任。不是我个人的责任,所以不应该用新文件来卡我不给我办理聘干手续。(而且在停办时也有人办理了聘干和转聘手续)话说回来即使没给我办聘干手续,但按合同法教师法,学校94年于我签定的全民合同干部岗位,在没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继续聘用的,就证明单位于我的合约继续聘用有效。
营人发【2005】23号文件第四条2款: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继续按辽人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只要在所岗位退休,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营人发【2005】23号文件:第二条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改按新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综上所述我的工资待遇定初级工是错误。
4、【2010教师工资新规定】工勤人员受聘管理岗位满10年可享受退休待遇
被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原工勤人员退休的待遇,做出如下规定:如果他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就可以按照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有关规定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5、【2010年1月21日】代课教师新政策:“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坚持标准、有进有出、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的思路,把妥善解决在岗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
首先是要允许那些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素质较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代课人员公开招聘,择优进入到教师伍等等…我是事业工勤编制,但是我32年所从事的职业是教师,更何况党的聘用制度下,我有权利享受教师岗位的退休待遇。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企业也是把一直从教的幼教教师开始享受教师待遇,而这个文件的主题词:是“教育 企业 教师 待遇 通知”)难道企业从教人员都能享受教师待遇,我在公办学校从教32年不应该享受教师待遇吗?
6、我维权二年中被窝囊的从一个健康的7次义务献血者到现在的体弱多病的慢性疾病患者。刚给我退休时我只要求信访办给我调解让教育局只要不是初级工就可以,但是教育局不答复还说什么我在维权上访就给我变回工人编制等惹人伤心的话…在这种愤懑的心情下度日如年,甚至崩溃我相信党和组织,怎么最后让我这个把大半生都奉献了教育事业的人,最终以学徒期满的初级工告别讲台,我能不病倒吗?给我涨了120元,还强调我没有具体工人的工种,仍然说是违规给给我涨的,明明我有干部职称和上岗证及考核证,非违心违规的对待我。这样的做法我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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