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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开发商不肯承担违约责任

河北-廊坊 12-20 22:44  悬赏 0  发布者:520爱你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我在石总场北泉镇购买了一套由金屋.锦绣花园开发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最后交房期限为2013年11月15日,合同里明确规定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可到现在都没有交房,过去询问,说是12月月底交房,可开发商不肯承担交房逾期违约责任,说是不超过两个月不算违约,更甚至说合同上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不算,应该以拿到房屋验收合格证时算约定的最后期限,可这里合同上并没有这么规定。我该怎么办?(合同原文: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1与15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种条件,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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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0 22:46
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3-12-20 22:51
这是要承担违约的
回复时间: 2013-12-20 22:53
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已构成违约您可以通过协商、发函、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20 23:14
可法院起诉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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