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婚姻诈骗

江苏-徐州 12-25 14:02  悬赏 10  发布者:186349……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老婆走了五年,未回我也一直没和他离婚。今年五月在我姐家租房子住的两老人一定要给我介绍对象,说是她女儿,在河北唐山混的,也和我见面了,也没意见,我告诉他了说的等我把婚离了,他也同意了,我就准备起诉法院办理和我原来老婆离婚。可是我现在的对象又要见面礼,又向我要戒指,他过生日,又让我给她买玉手镯。这些都给他了。他又提出来我们一起做生意,等我离婚我们就结婚,我同意了。她姐姐和他姐夫出现了,说让我们建个卷卫生纸加工厂,建厂棚是他姐夫找人建的机器也是他姐夫给造的这些费用他姐夫收取。我说去考察好在建厂,他姐夫说保证我们挣钱,他知道买纸的地方,加工出来的纸它可以包销。我说我没钱,他说让我借五万,余下的都不要我管,五万花出去了,结果还没够,他又让我弄钱,我说她不是不要我管了吗,她又说建得场子是我家的,必须我掏钱。等生产了挣了钱先还账,挣了钱就是我们俩共同拥有的了,还说让我和他一起去货。厂子建到最后还差几千块钱,他那还有我开始放在他那收着的几千块钱让他先拿出来先用,他都不同意。就因为这工程停了好几天,最后我又借了私人贷款,才建好。中間还有他要买电器和家里过日子的工具都是我的钱,最后借来的钱还有我让他还了家具钱他都不还,他说要买完农用三轮车再还,我让他去给人说说,买完车她和他姐夫去还家具钱,结果还了一半,说生产了再还剩下的。什么都准备好了,她要和他姐夫一起去进货,说能省一个人的路费,我不同意,她又让她姐姐跟去,就不让我去。让我出去挣钱还账,正好我哥在外地包了个煤矿的活让我过去看看,我为了不吵架就答应了,他去唐山去弄钱,他走之前让我把电给接好。我接电的时候在墙上掉下来把大腿摔断了在医院里动手术,我爸爸借的钱给我交的医疗费,到她从唐山回来我还住着院,钱不够到处借钱,我让他先把我放在他那的五千块钱给我,我先交医疗费,可是他怎么也不给,说我摔了不愿她。我都腿断了他还这样,共何况那是我的钱啊,给我能先救急啊,可她就是不给。他和她姐姐还有他姐夫去广西转了半个月才回来,结果还不知哪家的纸好和厂子的地址,就在广西省跑了个遍才拉来一车纸,不让我回家,让我在县城我妈妈哪里住,让我妈妈照顾我。还在家用电脑打出来一张写着我们村名和他名字的住宅拥有权是他的,让我本家的哥哥找村里干部给签字,他好办营业执照家和厂子都是他的,村里没给办,家是我爸爸的他也没和我结婚总么能是他的。我想他是骗子了,他也没经过我们,我们也不知情啊。我本家哥哥打电话问我知道吧,我们也不知道啊,我就叫我哥把那纸复印了一张,我又让我爸爸去找律师咨询了一下,律师说他可能是骗子,也不该这么办啊,让他干干看。没等一天打电话来要我爸爸回家给他办,我爸爸上班没有时间去,他打电话来骂我,说要把纸拉走说我是报应怎么不摔死啊,我生气说回家把纸给烧了,我也不能走啊。可是他从老家让他外甥开车送她来找我,我睡在床上还不能动,他又骂我又打我。要把我弄死。又抓我又拉我腿。我爸和我妈都七十了看他这样,怕她伤着我,就把他拉了过去,她又疯子似得骂我爸妈,我妈和她讲理她也不听,最后累了,坐在那歇歇。我看他不闹了就让我父母睡觉了,我父母睡了,过一会他又起来抓我又折我腿,我没办法就把他项链给扯断了,拿打蚊子的药罐瓶喷他身体和他头才把他吓走。他还不让我回家,他的姐姐姐夫爹娘都住在我家,他去商场把我买的家电都开他的名字把家具钱也还了,说都是他的钱买的。还让他朋友来我姐姐家说是租房子的,问我姐姐要手机号,她朋友走了之后就打电话来说,让我妈妈回家看着,说他都把家具发票开去了,告诉我姐说她在唐山是妓女,不让我和他结婚,说她什么都不怕。在我家说他儿子在市里是黑社会,有的是人。我妈妈年纪那么大了,我们没让他回家看。最后他们加工完纸也卖完了,进的价钱也不给我说,挣了钱也不给我说,最后把我家里的电器和家具及所有家里的使用工具带走的带走卖得卖的我老家里什么也没剩下。我们派出所说没法问,让我起诉。律师说希望不大,我也没有钱了还欠很多外债,打官司还要钱,而我没有钱了啊。欠的钱我就得自己倒霉吗、他就能这么丧良心害我吗、我要向他索赔他们一家都是骗子,我不知该怎么办、我孩子怎么生活啊、我以后也不能打工啦、我要求法律能给我援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5 14:13
这是民事纠纷的
回复时间: 2013-12-25 14:12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南京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北京朝阳区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南京
人气:149449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81696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6730
广东 深圳
人气:51
湖南 长沙
人气:539193
湖北 襄阳
人气:4453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