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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1-09 09:01  悬赏 15  发布者:韩江雪13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莆田 回答:(4)
我与单位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是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签订合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第三次签订合同是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请问第三次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本人因生病,导致现在身体素质不符合本部门高压的工作,申请换岗,公司以没有合适的部门和岗位调换为由提出要么回原部门上班,要么就一次性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理,一次性补偿多少才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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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1月09日 14时45分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合适岗位的,双方可签订一次性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9 09:26
如签订固定合同后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可以的,可以在第三次届满后要求。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工作年限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1-09 10:11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1-09 10:38
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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