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朱建宇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无证驾驶纳入责任范围吗?

广东-清远 01-10 14:43  悬赏 20  发布者:135539…… 给我留言  回答:(6)
前不久我开着自己的摩托车搭着一个人和另一台搭着2个人的摩托车双撞了。当时我是按照交通规则正常行驶的,对方是逆向行驶,发生意外以后交警给的责任是对方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的理由是逆向行驶,无牌无证和搭载2个人。我方的理由是我的车没年审和没有驾驶证。交警已经对我的车无证驾驶和没年审作出了处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方逆向行驶,这样下责任合理吗?无证驾驶需要纳入责任范围,还是应该区分开啊?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0 15:02
无证驾驶也是过错范围,也是划分事故责任应考虑的地方
追问:

但是我上网看了一下那里是这样说的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  (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更不能武断地认为只要无证驾车就有事故责任。 如果这是真的,那我就是没责任了是吗?

回答:

你这种说法对交警来说没用的,你不服可申请复核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划分责任,法院还有可能采纳你的说法,不过一般还是会采纳交警的事故认定。

回复时间: 2014-01-10 15:08
无证驾驶违规,会承担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1-10 15:11
你好,纳入的,但是你对于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的。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1-10 15:24
合理,无证驾驶是违规的。
追问:

无证驾驶是违规,可是交警已经作出了处罚。而且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对方逆向行驶,自己也用了几万,如果负次要还要赔偿对方,感觉真的都不知道怎么说了,我应该起诉他要求他赔偿我吗?

回复时间: 2014-01-10 15:47
无证驾驶也是过错范围,也是划分事故责任应考虑的地方
回复时间: 2014-01-10 19:17
无证驾驶也是过错范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北京朝阳区
江西南昌市
河北保定
安徽合肥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32268
辽宁 锦州
人气:438343
福建 厦门
人气:121258
湖南 长沙
人气:53917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