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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500元买三星手机,专营店对我欺炸,我该按消费者保护法对他们要求三倍赔偿吗?

广东-惠州 01-12 14:10  悬赏 10  发布者:小月牙儿弯弯 给我留言  回答:(2)
1、本人于2013年12月底在三星专卖店购买三星手机S4 GT-I9502(32GB)手机1套,消费金额为人民币4500元消费交易完成后(商品未具备发票),该经营者交易前未曾表明商品不含配国家税务发票及以后商品保修事项,因此可以证实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恶性不诚信交易行为。

2、当消费者商品出现品质问题,反馈于问题时,经营者未曾及时给予消费者实行有效的处理或者提供处理方案。

3、消费者在手机出现使用问题,要处于介入官方指定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时,由于官方要求必须具有发票的商品方可进行检测,此时消费者才向经营者强烈索要消费的商品发票凭证,经营者才补开商品税务发票,之后消费者才有权力将商品交给检测中心进行查测。

4、后经官方维修部门检测出示报告证实商品存在品质问题,消费者对旺达三星专卖店失去消费保障信心时,要求经营者退货并退款,但经营者拒绝给予退货退款条件,只允许更换手机,消费者无奈,只好服从更换手机条件。在更换新机时,经营者将手机内存16GB的手机给予消费者更换,但从具备中的发票内容却注明是32GB的内存。因此可以证实经营者对消费者具有欺诈经营行为。

5、当消费者发现更换后的手机是16GB内存,与首次选购的手机32GB内存有差异,及时联系经营者提出退货退款要求,但被经营者直接拒绝退货条件,本人再次通过官方热线电话4008105858联系三星服务的投诉中心申请协助要求退货退款的条件请求,也未能达成请求条件。此后经营者对此事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也没有三星专营店内部任何工作人员给予回访或电话咨询情况,这种经营行为实在让消费者不敢恭维。

6、后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得知,三星公司有明确保修规定:非带发票的商品自出厂日期起三个月后的维修为自费维修,该专营店经营者未尽承信经营义务,有故意隐瞒消费者行为。本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2013年6月份生产,凭缺少发票的商品条件出售于我,是属于已过保修期的商品,此事证实经营者恶意给消费者造成商品无法享受维修期内的消费权益。

综上所述,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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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12 16:06
可以投诉。
追问:

三星公司作为如此大如此有知名度的上市公司,专卖店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实在是太震撼了,这个商家所购成的行为算是对消费者欺诈吗?触犯法律吗?我目前的状况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吗?我要求3倍的赔偿共计13500元合理吗?
如果赔付不了,我都想公布媒体了。。。

回复时间: 2014-01-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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