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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最新劳动法最后的一段内容

山东-青岛 01-16 18:48  悬赏 20  发布者:diana3……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我的工作时间是2011年9月15日到2013年11月30日  合同是12月1日到11月30日  一年一签  2013年10月底公司口头通知我2013年11月30日我的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我续签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小条规定  公司应该给我经济补偿金  我与公司索要公司明确告诉我不给经济补偿金  最近我要申请仲裁  在看劳动法  看到最后有上面一段话  不是很理解  请问这段话的意思是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要从2013年7月1日来算吗? 那我之前的工作年下岂不是白干了? 另外公司到现在已经1个多月没有要给经济补偿金的意思  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索要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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