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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工程合同,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合同问题?

 01-27 09:47  悬赏 0  发布者:oyk018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回答:(1)
事由:
   鄂尔多斯市XX项目招标文件约定:1、工程不充许分包、禁止转包;2、施工期内,自合同规定的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从第13个月起,当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对其中钢材、水泥等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当期材料价格与上期材料价格相比上涨幅度不大于10%时,由承包人自担风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调整价格时,以《内蒙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每季度发布的《内蒙古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综合价格》为依据按季度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钢材、水泥采购数量由监理单位复核并报业主批准后,作为调整材料价格差额的依据。3、业主欠工程款不支付利息。
  实施后,承包单位违背招标文件和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B公司承建。B公司于2009年9月开工,工程于2012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以A公司名义已于2012年11月办理完成竣工决算。由于工程款拖欠,B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A公司与项目业主列为共同被告诉求工程款。
  问题1: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身份办理了竣工决算,起诉后经确认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变更后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2、钢材在开工后钢材上涨达60%以上,实际施工人在业主不调价的情况下亏损非常严重,在承包人已办理竣工情况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按市场信息价按实调整?
  3、招标文件约定拖欠工程款不支付利息,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能否诉求欠款的银行利息支付?
  4、钢材调价的申请,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身份申报了材料调价报告,现场监理已签字盖章,但业主一直不答应调差,也不给正式回复,请问题该调差报告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调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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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内蒙古-鄂尔多斯]
  • 王占胜律师
  • 电话:13204773825
  • 24880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27日 15时36分
简要回复:1、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按施工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
    2、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调整才差;
    3、无权要求支付利息,理由是: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以比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既然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要求支付利息就无依据;
    4、调价申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追问:

第三条明显的存在不公平条款,现在拖欠6000万元,已拖欠1年多时间,然后不任拖多长都不付利息,又不履约那怎么办呢!

回答:

主张利息的时间,可以从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起未付款的时间开始,主张,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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