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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咨询人是否可以以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

 02-10 00:37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7)
X X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签发的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被申请人XX市政府举证无能的情况下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一份《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书》,作为唯一定案依据用来维持被申请人XX市政府违法为冒充XX村民小组成员的第三人重新划拨宅基地并颁发集体土地证的行为,(上述提及第三人买的房屋实属申请人黄XX的房屋,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已载明“XX楼”北至黄XX宅。实际是申请人黄XX用位于“XX楼”北至自己建造的三层楼房与涉案土地原使用人符XX交换,用来建造“XX楼” ,申请人黄XX手中有符XX宅基地使用证书。)致使涉案土地原使用人及XX楼共同出资建造的申请人黄XX被当地镇政府于2012年8月3日上午抄家扣物,至今无家可归。申请人黄XX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及国办发[20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最终裁决,然而,国法复函[2013]162号答复“鉴于本案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是XX市人民政府而不是XX省人民政府,你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咨询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其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咨询人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理由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咨询人认为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华侨林某花名下有误,以XX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自2013年3月份立案至今尚未开庭,咨询人曾经向一审法院院长投诉将近两个月,未果。咨询人最担心的是XX市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引用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以该行政行为公定力为抗辩事由,即使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也无权撤销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这一种情形,咨询人是否可以以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理由申请再审?
问题补充:
申请再审以撤销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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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10日 09时56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如果《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书》是复议机关的证据,那么一二审不予受理错误!如果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你又能提供具体证据,当然可以申请再审撤销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以XX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不存在公定力一说,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追问:

感谢梁述庆律师针对咨询人上述提出主次两个问题作认真分析并得出结论。本次咨询主要问题一、咨询人是否可以以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理由申请再审?您已明确答复可以申请再审撤销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过咨询人又能提供具体证据,咨询人提供的具体证据就是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经查:42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位于XX市XX镇XX街,面积120.78平方米。1998年9月,第三人和丈夫黄某民(已故)与案外人符某民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民夫妇购买欧某来一间三层楼房后,将楼房与符某民的宅基地交换,用于兴建“XX楼”。复议机关案件承办人陈X以经查部分提及的《协议书》作为唯一定案的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前咨询人以书面形式请求陈X提供这一份证据,未果。起诉后陈X未向法院提供《答辩状》及这一份证据。恳请梁律师指教,咨询人提供的上述《书证》是否属于具体证据?本次咨询次要问题二、以XX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尚未撤销的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书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的行为,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釆信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判决?

回答:

1、你所提供的与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相悖的证据当然是具体证据;
2、以XX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决,法院属于司法部门,如果法院可以直接釆信《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定案依据,并作出判决,那么司法机关谈什么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所谓“司法监督”就应当是实质监督。

3、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梁律师真诚指教!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0 09:54
不能因为;“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决定,对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是对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2-10 09:55
不是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理由告政府
回复时间: 2014-02-10 10:37
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02-10 11:04
你好,看出来你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所做的无用功,建议聘请律师处理,不要再这样乱作为。
回复时间: 2014-02-10 16:28
你好!
    你所说的情况比较乱,不便为你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
    但是,从你所说的大体情况分析,对方是否伪造《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书》,需要第三人以及涉及到该房屋的房主都提出相应的证明,如果没有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那么你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形成行政诉讼,建议你找当地的律师说明情况,他们会当面为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更好的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2-10 17:09
不能,只能根据相关证据提请再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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