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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违约金赔偿

广西-南宁 10-08 16:14  悬赏 0  发布者:215058……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09-13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在工作期间单位2008-9-1至2009-02-28期间送我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去进修学习前我们签订协议:我去进修回来后需要在现单位工作满5年,如不到5年我提出工作调动的,视我为违约方。现单位根据我与单位已签订的进修协议书里的规定要求,我必须向单位缴纳违约金后方准许我辞职。违约金额计算详情为:进修费用780元,进修住宿420元,进修期间单位所付给我的工资5085.6元,社会保险费680元,劳务534.50(未付),卫生津贴144(未付),伙食补助607.5(未付),及进修时向单位借的1000元。单位预算的赔金为:780+420+5085.6+680+534.5+144+607.5=8251.6除5年乘3年零5个月=5638.6-1286(未付)+1000=5352.6乘4倍=21410.4元。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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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08 16:33
既然有应当,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才对。
回复时间: 2010-10-08 16:40
未付的及社会保险费不应计算,其他的基本正确,但要求4倍不合理也不合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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