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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房产权益分配的咨询

上海 02-17 22:29  悬赏 0  发布者:蒋自强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律师:儿子从小在父母身边,婚后依然与父母同住一套两居室的公租房(3年),因婆媳矛盾难以继续共处,经父母与家庭子女间协商并征得子女当事人的同意,由女儿夫妻俩搬至父母那(作为父母的同住人),而女儿夫妻原住的一套单居室公租房,则换由儿子一家搬至那居住。在国家公有住房出售期间,两家又各自购买了自己住处的公租房产权。
请问:
1、儿子一家搬至单居室的住房并独立购买下了该处的产权,该住房存不存在父母对儿子的财产赠予成分?
2、父母更换了共同居住人后,其两居室在购买了公租房产权后,产证上写明父母、女儿四人的姓名(产权共有),那么:
1.父母与女儿夫妇的房产权益各享有多少份额?
2.若干年父亲去世后,母亲又享有该房产权益的多少份额?
3.女儿夫妇在成为父母共住人期间,若父母口头同意过,在他们百年以后自己的房产可以赠与女儿。
当父亲过世,母亲健在时,母亲与同住人女儿夫妇而后又另有了个(房产证上没名字)的外甥女,他们之间的房产权益份额又该各是多少?
谢谢!
问题补充:
首先,在此感谢律师详尽热情的回复!
补充的问题咨询:
父母亲与女儿夫妇同住一套(售后公房买下的)一室一厅产权房,几年后父亲过世,因一家三口同住的居住困难,于今年初,享受国家经适房政策,女儿夫妇买下了新配给的三室一厅经适房。办理相关手续过程,在未与父母的其它子女四人协商,未经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哄骗95岁老母亲放弃原来在产证所具有的名字,擅自带母亲去相关部门签署了协议。回家后,那年老眼花、体弱多病、记忆力低下的母亲,还时常念叨起那次让她去签的协议,不知为何物?看来那个协议,是母亲在无能为力之下才被迫签下的。
    据上回向律师咨询,我们知道母亲与女儿同住,享有该房产的该有的份额,同时还另外享有父亲生前那属于她那部分的遗产,而女儿女婿在年老母亲没任何其它子女作监护人的陪同下,将母亲的产证上名字如此轻而易举的给取消了,请问律师:
1、女儿女婿那种行为属于对母亲的侵权吗?
2、没经其它家庭成员的同意,诱导年老母亲去相关部门签署了那样的协议,有效吗?
3、在政府经适房的平方配给上,给了三室一厅的居室,其中理应包含有母亲的居住因素,而在经适房的产证上却没给写上母亲的名字,如此情况下,母亲在经适房那里,是否还存在属于母亲的份额?如果有的话,该是多少?
4、在买下新配的经适房前,女儿已将原来与母亲同住的那套一室半产权房出售了,那么,如果要是母亲在女儿经适房那里没了份额,母亲对原来那套房产出售后收益的份额还继续存在吗?
谢谢律师在百忙中再次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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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8 09:43
1、不存在。2、原则四人均分。3、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回复时间: 2014-02-18 10:57
1、不存在。2、原则四人均分。3、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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