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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揭露新疆昭苏县赵波的诈骗行为  被害群体向当地有关部门诉求立案侦查遭推诿

新疆-伊犁 02-20 23:00  悬赏 0  发布者:yhnl65…… 给我留言  回答:(0)
公开曝光揭露新疆昭苏县赵波的诈骗行为 
              被害群体向当地有关部门诉求立案侦查遭推诿
   我叫哈力旦•衣斯哈力,女,维吾尔族,系新疆昭苏县洪纳海乡幼儿园教师,联系方式:13899750576;我叫阿布来买提•阿布来提,男,维吾尔族,系新疆昭苏县昭苏镇牧民;联系方式:15299290047;我叫张瑾璘,男,汉族,系新疆昭苏县军马场职工,联系方式:18194905258;我们代表昭苏县数十名被害人,向社会公开揭露赵波恶意侵占公民资金、财产的诈骗行为,当被害群体向昭苏县有关部门报案,要求对赵波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却遭到推诿,希望全社会和有关单位能为我们讨回公道。 
    在刚过去2013年至今,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接连受理并开庭审判一件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民间出借第一方原告当事人将第二方被借高利贷当事人与第三方担保人一起作为被告告上了法院,因第二方被告贷款当时人携款外逃,法院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出公告后,所有民间出借第一方原告纷纷将第三方被告担保人告上了法庭。
    审判结果是民间出借原告胜诉,所有担保人都败诉并判决执行。凡牵扯第三方被告担保人在法院的判决中,就像拍蚊子一样来一个打死一个。据我们统计,第三方被告担保人向民间出借第一方原告当事人还款数十万元,不包含第三方被告担保人向民间借贷第一方原告提供上百万元的房产、财物等,另有法院判决执行。然而,在高达数百万元的民间高利贷借贷中,系第二方被借债务人一人所贷,有数十位第三方被告担保人牵涉其中,并负下后果。目前仍有案件继续在法院审判。当第三方被告担保人将第二方借贷债务人告上法院时,法院以“债务人逃匿,下落不明”为由而拒绝受理。
    从一件件个案受理、审判、执行过程中,所有民间出借第一方原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保护,第三方被告担保人为第二方借贷债务人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沉重代价,而被借债务人赵波向民间借来数额巨大的高利贷,并恶意地转嫁给第三方担保人来承担其果,他是如何来钻国家法律空子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借高利贷的原告债务人,赵波,男,汉族,1962年出生,身份证号:654126196211110033,高中文化,系新疆昭苏县昭苏镇辖区居民,曾种过地,搞过建筑,开过百货商店和摩托车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就以编造继续经商、资金周转不够、扩大经营、种地等谎言为由,向他认识的民间高利贷借贷人以高额利率为诱饵贷款,找到像我们这些他已故父亲生前的好友、他的邻居、朋友、同学做工资、房产等抵押担保,才从民间出借高利贷人手中纷纷贷出一笔笔借款,贷到高利贷后占为己有,达到他所谓“不经商而靠借高利贷照样发大财”的捷径。尤其是在2011至2012年之间,大肆向民间借高利贷,数额高达300多万元,牵涉人数50多人。担保人涉及到国家公务员、教师、工人、农牧民、个体私营者,来自维吾尔、哈萨克、汉族等不同民族群众。但他并未从中国人民银行管辖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联合社、中国邮政银行等正规的银行贷款,把手伸向民间高利贷贷款人。
    赵波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出借人的信任达到民间借贷目的。2011年6月,赵波找到老乡沙某慌称做生意资金紧张,按年息20%的高额回报,借到高利贷28.8万元,立下字据2012年春节前还;借款到期将至,沙某找到赵波催还借款,赵波以手头暂时没钱为由,连本带息分文未还。2012年6月,赵波再次找到沙某谎称资金周转困难,想办法让沙某再帮一把,如果不帮就上次28.8万借款难以偿还,无奈之下,沙某再次借给赵波17万元,借期一年,年息依然按20%的高额回报计算;赵波两次从沙某手中得到45.8万元,本来沙某辛苦一生攒下准备为孩子买房用的积蓄全部被赵波占有。
    赵波用隐瞒事实来欺骗担保人的手段达到民间借贷目的。我哈力旦•衣斯哈力身为维吾尔族妇女,作为赵波的邻居,2011年1月,赵波找到我说做生意急需资金,用高利息为诱饵,向我借款10万元,我说没那么多现金,我父亲有7万元养老钱在我家里,赵波对我说,急用一年后连本带息立即归还。一年过去,我要求赵波还款,赵波辩称生意不好,再等等归还。2012年9月,赵波再次找到我说,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够,他事先与认识的刘某私下商量好,刘某愿意借高利贷10万元给他,期限一年,年息为30%,但需要拿房产证做抵押担保,便提出借我家的房产证,等他高利贷10万元归还后,房产证自然就拿回来,在赵波的再三劝说下,我出于同情心便将我家的房产证交给他,他顺利地从刘某手中贷到10万元。
    让我万万没料到,2013年9月,赵波携款逃匿,刘某将赵波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我归还债务人赵波欠下刘某的10万元高利贷及利息,并且一切诉讼费由我承担。因为我是公职人员,法院从我工资每月扣除2000元强制执行,还直接强行扣除我住房公积金3万元,承担赵波欠下刘某的10万元高利贷、利息及一切诉讼费。而我在此之前,由于家里修房用工资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2000元作为还贷,加之为赵波担保的还款让我的生活雪上加霜;可天有不测风云,偏偏我老公在2013下半年因车祸住院治疗,我上有老人,下有孩子,老公住院需要花钱,如今我家面临难以想象困难,今后如何生活都不敢去想。
    赵波用欺骗手段骗取担保人取得民间借贷,达到私人占有目的。我阿布来买提•阿布来提,身为一位牧民,与赵波是近邻。赵波用骗取哈力旦•衣斯哈力的同样手段,向刘某借高利贷10万元,让我用房产证、土地证做抵押担保,2012年9月,刘某将赵波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我归还债务人赵波欠下刘某的10万元高利贷及利息,并且一切诉讼费由我承担。如果我不还款法院强制拍卖我房产还款,让我背负沉重债务和精神折磨。更为憎恨的是赵波骗取我张瑾璘高利贷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令人深恶痛绝, 2011年5月,赵波找到开批发部的李某借高利贷,向我谎称他和李某想开一家汽车零售行,骗取我为他向李某借高利贷20万元的房产抵押担保。其实后来我才知道赵波与李某根本没有开汽车零售行,只是以此谎言蒙骗我为他借高利贷担保而达到占有他人经济财产的目的。
    赵波在欠下大量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找人担保从民间高利贷人手中大肆贷款,所有高利贷一一到手后,于2013年6月携款逃匿,留下女儿一人至今在昭苏县某中学上学。事发后,民间高利贷者不管借款合同到期限或是不到期限,纷纷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并予以受理。赵波民间高利贷借款案,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闹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已明显构成违法诈骗的事实。
    基于第一方原告出借高利贷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时,得到了法律保护;可第三方被告担保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也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第一方原告债务人赵波却故意藏匿,企图逃脱国家的法律。于是,第三方担保群体被害人选出3名代表,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案,并向县公安、法院、政法等部门上书控告赵波违法诈骗行为。
    近年来,赵波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钱,用能还高利息为诱饵,却大肆向民间放高利贷的人借钱,以正常借贷掩盖非法占有他人经济财产为目的,其后利用同学、朋友和邻居的善良,以开摩托车店、汽车销售行、商品批发部、种地等为名,编造各种虚假借款用途,骗取熟人信任,故意转嫁风险,让朋友为其提供担保,最后自己逃之夭夭,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其诈骗行为买单。
    赵波的非法诈骗行为如下:2011年,赵波借刘某10万元,两年利息3.6万元,让哈某担保;借刘某10万元,两年利息3.6万元,让阿某用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担保;借李某20万元,由张某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杨某11万元,借汪某15万元万元,年息20%,借沙某45万元,借杨某10万元。2012年,赵波借谭某10万元,年息1.8万元,由柏某担保;借刘某4万元,由宋某担保,并让江某用房产作抵押;借郭某4万元,年利息2万元,由许某担保。赵波骗取的钱财远不止这些,从昭苏马场到乡镇以及巩留县,被骗人数多达50多人,赵波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骗取钱财300多万元。2013年6月,赵波将其在县城的个人房产变卖后逃跑,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受害群众曾经分批去疆内赵波亲属家寻找,并利用朋友或电话查找到赵波在内地的亲戚处,均被告知不知其下落,说明此人已畏罪藏匿。因赵波诈骗数额巨大,牵扯民族之广,人数众多,仅昭苏县就有几十人上当受骗,影响十分恶劣,恳请相关部门尽快立案侦缉,早日将赵波缉拿归案,为民解忧。
    在控诉书上受害人纷纷按下手印,要求政法、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却得到县有关部门的回应:赵波属于民间高利贷借款,作为第三方担保人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当然有你们这些人来替债务人还款,赵波既未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也没有侵占他人经济财产,构不成诈骗,作为赵波与第三方担保人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因此不能立案侦破。有关部门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实质有推诿之行。据了解,类似赵波以民间高利贷合同借款诈骗案,曾在新疆伊犁州其他县市均被立案告破,而在偏远的昭苏县却不能立案侦查。
    在法制体系不断健全的今天,赵波的非法诈骗依然逍遥法外,当各族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失,要求有关部门来依法维护时,我们的有关部门是有所作为还是不作为?赵波是合同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看似合法,实为非法获取担保人金额、财产特别巨大,其行为明显构成合同诈骗,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我们呼吁:取缔高利贷!把携款逃匿者赵波抓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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