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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仲裁

上海 10-10 17:16  悬赏 15  发布者:Dwb2582 回答:(7)
2005年双方签订合同,房屋68万,买方支付25万首付后,余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支付。2006年,卖房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开庭后,裁决合同有效,买方继续履行。之后由于买方一直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履行。2010年7月,卖方又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请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吗,如果受理了,会支持卖方而解除合同吗?谢谢!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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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0 17:34
如果对方一直不缴纳房款一般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回复时间: 2010-10-10 17:25
买方如果事后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的并且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卖方可以再次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仲裁委会受理。
回复时间: 2010-10-10 17:26
1 可以,2 买方违约在先,卖方的请求会获得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0-10 17:51
卖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0-10-10 21:02
需要看具体什么原因。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0-10-11 15:01
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支付房款的。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0-10-11 15:25
是否可以解除,关键看购房合同约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是否支持,按合同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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