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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劳动合同仲裁时是否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江苏-苏州 02-20 10:41  悬赏 20  发布者:aaronw……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与2007年11月6日到苏州K公司任管理部部长一职,08年上任的副总,为培养自己的团队,无故于2009年1月20日将我辞退,并支付补偿金2个月的工资。我于2009年1月22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
这份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1.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08年3月15日,
2.但截至我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都未在合同上盖章,我离职的时候有对劳动合同进行拍照,只是拍照时间不能举证。
3.预计仲裁时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的签章是事后补签的,并且他也没有将劳动合同给劳动这一份,更提供不出签收记录。
4.劳动合同上的盖章是用的印泥,能否鉴定盖章时间,鉴定的准确性及成功的可能性大不大?
5.因劳动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后始成立,也就是如果能证明这个章是我离职后补上去的,那就是说我与该单位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只是事实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请求双倍工资补偿?
6.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约定是“不低于最低工资850元”,但我手上有公司老板娘签字的定薪单和工资条,具体的劳动报酬以哪个为准?
以上问题,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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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2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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