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申维丰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  
该问题已关闭

合同到期3个月公司未能及时续签,该员工在此期间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自己离职,可以申请赔偿吗?

广东-深圳 03-19 11:51  悬赏 0  发布者:公司代表 给我留言  回答:(12)
合同到期3个月公司未能及时续签,该员工在此期间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自己写了辞工单和劳动解除协议,他还可以申请赔偿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6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3-19 13:26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这个赔偿与员工是否严重的违纪没有关系的。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无论工作了多少年或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则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03-19 11:5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19 12:19
可以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3-19 12:54
要看协议内容
回复时间: 2014-03-19 13:29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可以主张的。
回复时间: 2014-03-19 13:59
虽然没有签,但是相当于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你,你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3-19 14:47
如果未及时续约的时间超过一个月,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回复时间: 2014-03-19 15:00
自己提出离职是没有补偿金,但是还可主张2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3-19 15:18
员工可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
回复时间: 2014-03-19 15:58
一般还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但也要看解除协议。
回复时间: 2014-03-19 17:40
要具体分析。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19 23:36
合同自动延续,主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53
广西 柳州
人气:703286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76
湖南 长沙
人气:541950
湖北 武汉
人气:73345
山东 菏泽
人气:20769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