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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变更,及医疗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

广东-广州 10-21 14:43  悬赏 0  发布者:幸福洋洋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04年8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到08年新政出台前才签了一份合同,到今年11月30日终止,合同的薪资是填得当地最低工资,与实际工次不同,今年9月时候出了一份通知,更改我的职位,由原来的市场部更改为网络部工作,通知未注明工作地址变更,10月份起公司口头通知必须到新的网络部办公地点上班,新的地点在郊区,上班不方便,由于本人有慢性肾炎,接到通知后不知道是否与心情有关,去医院检查所有指标都到了最高值,医生要求休息,现在是情况是合同即将到期,工作地址变更和病假,如果医院开的病假,公司不批,是否合理,如果病假到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是否有赔偿,如果身体好些了,可以上班但是不想去新地址上班,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同市的不同区是否算地址变更,是否需要拿到公司的书面通知才能够维权,手续应该怎么办,如果有赔偿,是从04年算,还是08年,是按实际工资还是合同签订的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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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2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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