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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0-21 16:12  悬赏 5  发布者:wjfwei……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商洛 回答:(1)
丈夫与我协议离婚,且协议已在民政部门签字备案,协议内容基本如下:
   1、房产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
   2、丈夫一次性付给我10万元;
   3、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由丈夫出。
   但协议书中有如下条件:我若改嫁,必须付给孩子6万元,以前归我和孩子共同所有的房产则归孩子所有。协议书我已同意且已签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
   我现在要改嫁,前夫要求我按协议上写的做(即要求我向孩子付6万元)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有无与婚姻法相违背的地方? 我是否一定要付给孩子这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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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0月21日 16时40分
该协议条件部分无效,理由是违反了自愿原则,首先,你丈夫无权要求你做任何事情,除非你自愿,当然也无权要求你改嫁必须给孩子6万元;其次,房产原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来就有你的一半,你丈夫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她的那一半赠与了孩子,他有权处分他的财产,但无权处分属于你的财产,因此他要求你将房子全部转归孩子所有也违反了自愿原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尽管你已同意且签字,但任何协议都不得违法,你同意的违法行为,当然无效,打个比方,安乐死,本人都已经同意了,也是无效的,法律是禁止的;从婚姻法的角度,你丈夫有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协议条件部分属无效条款。你丈夫无权对你的自由作出限制性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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