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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协议纠纷

湖南-岳阳 04-12 14:33  悬赏 0  发布者:175314……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XX县XX镇XX居委会二居民小组,

法定小组长,孙某某。

乙方,何兰某某.夏某某,何某某.

2007年2月26日,甲方居民小组经全体组民代表大会反复商量,一致同意将第二组甲方座落在九六三四工厂居民区西围墙外的已划居民宅基地的土

地出让给乙方何建鹏使用,经双方反复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出让范围,土地座落在九六三四厂生活区围墙西边外.东抵九六三四工厂生活区围墙外1米西抵金先路,南抵107米止线,北抵起线下水沟,以现
场界桩为准

二 面积及价格;直线长为107米,横线宽平均为37米,折合5.9亩,减出在此总面积已建房面积660平方米.折合面积为1亩,实际面积为4.9亩.经双方

研究决定出让价格为每亩贰万亢.其中包括土地利用时必须上缴村集体的一切费用,总共出让金额九万八千元整。

三 付款办法:签字之日,乙方一次用现金的刊式全部付清

四 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利用的有关后续手续,与村集体的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贡

五.乙方有对受用的土地及附属设施享有永久性使用权.乙方在利用其土地期间甲方必须全力支持;如发生任何土地使用纠纷及与相邻关系的土地

利用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于土地纠纷所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 乙方在利用土地期间,不得从事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居民居住环境的秩序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人一份.签字生效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十一人签字.乙方夫妻儿子三人签字.监证人居委会已盖章但没有签字


其中孙某某不是法定组长.组长是他儿子孙某某因外出打工.所以没有组
长,只有部份少数居民到场开会.其中有居民不同意还被打伤.全组常住居民有170多人.到场签字的只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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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12 15:57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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