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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上海-徐汇区 04-16 11:24  悬赏 0  发布者:connie…… 给我留言  回答:(4)
《继承法》第19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认为这条针对的对象应该为未成年人和无养老金的老年人,可是法官竟然回答我说这条通常照顾的对象是老年人,而且这条法律执行的次序是排在遗嘱继承后面的,也就是说只有在遗嘱没有交待的范围内才能为小孩子争取一些利益,我们争执了很久,我想咨询下这里的专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这条法律明确说明了这理应在遗嘱继承的范围内为未成年的孩子留下必要的份额?
(2)必要份额应该怎么理解,其父留下的遗产人民币合计400万,遗嘱内留给孩子的只有20万,孩子仅1.5岁,这样合理吗?
(3)上诉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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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16 13:39
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4-16 11:28
你好,1.可以;2.按目前的生活水平,合法。
回复时间: 2014-04-16 11:37
一审说法片面,建议及时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4-17 20:51
1、是的;
2、一方面考虑总的遗产数量,一方面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前的生活水平。
3、上诉有必要。
4、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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